柯博齡/有糾紛免打官司 善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審理,官司,按鈴申告,申告鈴(圖/記者周宸亘攝)

▲司法訴訟冗長,即便最後勝訴,但耗費的心力、時間、費用,根本不合成本。現在有了「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來解決爭議。(圖/記者周宸亘攝)

日前報載台中一位軍人遺眷5年前過世後,國防部未及時發現,仍持續匯半俸到該遺眷帳戶,自來水公司也按期從遺眷帳戶扣水費共2321元。國防部為追討該溢發的俸金,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自來水公司追討2321元,遭承審法官痛批兩公部門為了2321元對簿公堂,浪費司法資源。報導一出,引起廣大的迴響及討論。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司法審理過程中,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為嚴守這道最後防線,處理案件會花費相當多的時間、體力及費用來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走完一趟司法訴訟程序,彷彿歷經一場戰役,能全身而退者實屬不多;縱使最後獲得勝訴,但期間所耗費的勞力、時間、費用,以經濟學角度來看,並不合成本。因此,才有遲來的正義到底是不是正義的質疑,且一旦對簿公堂,訴訟雙方當事人等同撕破臉到互揭瘡疤的程度,刀刀見骨、見血之控訴乃司空見慣,彼此的情誼更已覆水難收。

若訴訟過程能忠實呈現事情之原委,尚可堪慰,若是謊話連篇的不實攻擊,讓司法在此不理性的興訟中,立於尷尬的角色,司法威信因此一再受到挑戰。

為解決上述問題,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司法院現提倡民眾對於私權糾紛多利用法院訴訟以外之調解、調處或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所謂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依照主導者的性質,ADR可大致區分為司法型(即法院調解業務)、行政型(如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及民間型(如仲裁協會)等三類。

什麼樣的案件適用ADR來解決?原則上,任何民事紛爭都可以透過ADR程序解決,無論是車禍、房屋漏水、公寓大廈爭議、買賣物品等日常糾紛,或是與雇主間的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甚至是專業的醫療爭議、消費者糾紛、建築爭議、公害事件等,雙方提出彼此可接受的方案,直接交涉而協商解決爭端的方案,節省時間和金錢的支出,可迅速的化解紛爭。

總括來說,ADR具有費用低、時間短且具專業性等優勢。以日本2011年「311大地震」引發福島核災所造成的災害為例,為了讓災民能夠早日獲得賠償,當地的政府機關、律師公會多方努力下,在事故發生後一年,有將近八成的民眾同意透過ADR程序來解決紛爭,達到雙贏局面。這是行政型加上民間型ADR努力的成果。

以司法型ADR來說,目前有很多法院是採取「醫法雙調」,也就是醫療糾紛事件,由醫療專業人員、法律專業人員共同擔任調解委員來進行調解,如此一來,在醫療技術、法律判斷等方面,都因為有專業人員的參與,可以很快解決紛爭。

司法院為提供民眾可以迅速找到解決紛爭的機構,已建置「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強化行政型、民間型ADR機構的連結,民眾可以在司法院網站依據機關種類(行政型或民間型)、糾紛種類(環境類、醫療類、不動產類、智慧財產類、營建類、消保類、公寓大廈類、金融類及其他等類型)、機關名稱、機關所在地等資料,很快地找到協助解決紛爭的機構。

透過ADR程序解決的事件,法律效力為何:

(一)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1.透過鄉鎮市公所所設置之調解委員會所做成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2.透過各縣市政府所設置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所做成之消費爭議調解(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0條)。

3.透過著作權專責機關所設置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所做成之著作權爭議調解(著作權法第82之2條)。

4.透過各縣市政府所設置之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所做成之公害糾紛調處(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

5.透過各縣市政府所設置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所做成之性騷擾事件調解(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

(二)經法院裁定後,得為執行名義,持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1.透過各縣市政府所設置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做成之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2.透過仲裁機構之仲裁人所做成之仲裁判斷(仲裁法第37條、第47條)。

(三)經公證人公證後,得為執行名義,持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給付特定動產等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得依該公證書強制執行(公證法第13條)。

司法資源的有限性不容被忽視,如何充分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來疏減訟源,減輕司法人員處理濫訴、濫告、微罪或私權爭議的案件壓力,讓司法人員有更充分的時間及精力,處理真正需要透過司法定紛止爭,實現公平正義之案件,或許是提升司法裁判品質及建立司法威信的一帖良藥。

若遇上私權爭議,請先暫息雷霆怒火,不要動不動就法院見,先瀏覽一下司法院網站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找尋適合解決之機構及方式,或許不用進法院,紛爭就能和平落幕。

●柯博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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