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投資理財時也要了解自己可以承受的風險壓力。(圖/記者范家宏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現在銀行成立保險經紀人或是保險代理人公司,銷售投資型保單,民眾購買時要多注意對帳單及贖回基金的約定。若是申購基金,虧損300萬時來不及避險時,因為合約上都有清楚標示「盈虧自負」等的風險警告,恐難要求銀行負責。
有位民眾透過理財專員向銀行申購A基金,並請理專在A基金損失超過10%時通知贖回。然而,辦理贖回後A基金嚴重虧損超過300萬元,才知道理專沒有依照當初的指示,在A基金損失超過10%時,就通知民眾辦理贖回。
民眾認為,自己與銀行間所成立的契約為信託契約,依據《信託法》的規定,受託銀行應負忠實義務,依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投資標的、運用方法、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所為指示為管理處分,且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理財專員沒有依照客戶的指示辦理基金贖回,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的侵權行為,而理專是銀行的受僱人,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銀行自應就客戶的損害與理專負連帶賠償責任。
銀行則回覆說,客戶在銀行辦理台幣及外幣開戶、網銀開戶及委任銀行提供有價證券投資諮詢顧問服務時,同時進行一次風險屬性分析,並勾選風險屬性分析的問項。
經電腦分析投資風險屬性為「積極型」。
A基金的相關交易都是客戶自行透過網路銀行執行,申購基金的頁面均有揭露費用,並設有提醒文字,由客戶自行點選確認已取得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及風險預告書等資料,且點選確認已充分審閱及了解產品相關風險後,才能繼續操作完成申購交易。
因此,客戶在網路銀行申購基金時,應該已經明確瞭解並同意收取費用。
而且銀行每個月都會定期寄發對帳單給客戶,告知投資基金標的的參考淨值及現值。
而經詢問理財專員了解客戶會主動討論市場,但不太接受銀行提供的投資建議,對於投資市場有自己的看法,會自行挑選投資標的到網路銀行進行交易。
客戶因為看好甲市場,自行轉換標的,當市場變動時理財專員曾多次聯繫客戶注意風險、避免過度集中,但客戶都沒有調整。
加上理專表示客戶未曾交待基金損失超過10%就必須通知對方。
銀行因此認為理專除了針對市場資訊及投資狀況定期向客戶報告外,也多次提醒客戶注意風險,並非如客戶所言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形。
這位民眾難接受銀行的說法,決定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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