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屏東陳姓女子與吳姓男子協議離婚,原本說好每月支付1.6萬元的子女生活費,沒想到對方推稱沒錢卻常在臉書PO出與朋友吃大餐的照片,讓她看得火冒三丈,這才決定提告討回積欠的27萬6650元的扶養費。
陳女指控,兩個孩子分別才3歲(男)、5歲(女),2016年10月離婚後協議由她來照料,吳男則負責每月給付1.6萬元的生活費,但自從2017年8月起對方就開始逃避,一直推稱沒錢,多次催討都沒有結果,後來滑臉書時看見對方竟然常常和朋友出去聚會、吃大餐。
▲陳女氣丈夫有錢吃大餐,卻沒錢養孩子。(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陳女不滿前夫明明有錢卻不肯支付養孩子的費用,讓她被逼得貸款度日,憤而提告想討回積欠的扶養費,同時要求將每月的生活費提高到3萬元,直到孩子們成年為止。
對此,吳男反駁,離婚之後他一直都有履行協議,但養父在2017年3月突然因為腦梗塞導致雙腿喪失功能,不僅無法站立也不能自理生活,整天都需要別人照顧,「我是個砂石車司機,白天要工作無法照顧父親,媽媽因為年紀大了也沒辦法協助,只好送到長照中心,每個月光是看護費就要2萬,更何況還有醫療、耗材等雜費,月薪扣一扣只剩下5000元生活,是真的無力負擔孩子的扶養費。」
▲陳女窮困到需要貸款才能養活年幼的兒女。
不過,屏東地院法官認為,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以及第1114條第1款規定,吳男的狀況屬於生活保持義務,亦即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是保持自己生活的一部分,縱使會犧牲與自己地位相當的生活也應該維持,給予孩子生活上必要的扶助。
法官指出,但吳男的臉書動態消息確實有許多與友人外出聚餐、吃喝玩樂以及邀約逛美式賣場的PO文,顯然是隱匿薪資所得用於自身玩樂,如今反過來要求酌減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顯然有失公平,因此裁定他敗訴,除了必須歸還27萬6650元的扶養費外,每個月仍照舊給予1.6萬元的費用,直到孩子們成年。
★圖片為版權照片,由達志影像供《ETtoday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台未經達志影像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