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4月間返港的宜蘭蘇澳籍延繩釣漁船「新海利66號」,海巡岸巡人員上船安檢時,竟在船艙發現逾2百公斤的海豚肉,船長辯稱要當魚餌用,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船主與船長明知瓶鼻海豚是保育類動物卻仍將其獵殺,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兩人各判處6個月刑期。
▲▼第一岸巡隊南興安檢所人員登上「新海利66號」漁船安檢,發現6大袋被肢解的瓶鼻海豚。(圖/記者游芳男翻攝,下同)
判決書指出,「新」船船主江順芳與船長江阿助,4月1日載3名印尼籍漁工從宜蘭南方澳漁港出海,前往台灣東北角海域進行捕撈作業,卻在4月2日上午10時許,收回海中延繩釣漁具時,意外發現有2隻瓶鼻海豚誤食魚餌上勾。
瓶鼻海豚上勾,但兩人不僅沒有立刻解救海豚,反而將瓶鼻海豚拉上船後直接肢解,並放入船艙冷凍。「新」船在4月2日下午返港時,海巡第一岸巡隊南興安檢所人員上船進行例行安檢時,一開船艙就驚見已被肢解的6大袋總重283公斤多的海豚肉。
江姓船長聲稱,自己沒有打算要走私,海豚是在海上捕到後直接肢解、只是要當成魚餌,但過去「新」也曾被花蓮漁港安檢所查獲241.92公斤的海豚肉及0.88公斤的鯊魚鰭,因此兩人與印尼籍漁工仍被依法送辦。
宜蘭地院審理,認為兩人明知瓶鼻海豚是保育類野生動物,仍將其獵捕、宰殺,行為可能危害生態環境,但考量兩人家境貧寒且坦承犯行,因此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各判處6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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