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機構扮演著非行少年的替代性家庭,如何輔導及監督安置機構,讓走錯路的少年將來可以振翅飛行,政府責無旁貸。(圖/視覺中國)
監察院日前針對南投縣政府未盡保護青少年權益的重大違規事件,正式予以糾正,理由是因為南投縣政府疏未發現安置機構申報不實資料,以致發生違規超收情形,甚至在103年至106年間,發生21起的院生遭受性侵害事件;而且縣政府在事件發生後,也未能及時查明並依法通報,導致被收容的當事人身心遭受嚴重傷害。
對於此一令人震驚且痛心的事件予以究責,當然是政府的義務,但與其事後才追究相關責任,政府對青少年的保護其實可以做的更多,甚至更好。
舉例而言,103年至105年,國內接受寄養的家庭不超過1,400戶,105年甚至發生新增數(84戶)少於退出數(98戶)的窘況。因為接受寄養的家庭非常有限,所以經常發生當事人被迫轉到安置機構的情形,而且根據安置機構數量排名前五大的高雄市、屏東縣、桃園市、臺南市及花蓮縣的統計資料,曾被轉換安置機構的比例,高達五分之一以上,少數情形甚至被轉換3次以上。此種「一轉再轉」的結果,對於青少年的人格養成和身心發展都會造成不利的影響。政府對於上述情形或許短時間內無法解決,但無論如何都應該做好因應措施,例如更積極予以輔導且持續追蹤觀察。
一般所俗稱的「非行少年」,其實就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所列舉,具有以下7種情形的少年(12歲以上18歲未滿)。這7種情形包括: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4.參加不良組織者;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7.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以非行少年為例,在到安置機構的初期,必須面對新的生活模式和團體生活,適應期間則視個人情況而長短不一。根據研究,有三分之一的青少年會發生情緒問題,其中最多的就是憂鬱症,許多衝突、鬥毆甚至自殘事件,往往都是累積許久,而在一瞬間爆發。然而,以國內安置機構的實際狀況而言,縱使想要妥善防止,事實上恐怕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首先,是經費長期不足的問題。民間福利團體承接安置少年,政府每月只補助每人1萬8千元,所以民間福利團體必須自行對外募款,只要經費問題無法解決,問題就會永遠存在,甚至更加惡化。舉例而言,法院所支付的安置費用,向來都是每人每月1萬8千元左右,因為司法院認為此一金額與地方政府安置兒少的費用相差無幾,所以並無增加的必要。然而,雖然形式上金額相當,但是進入司法程序者,通常是曾經遭受不當對待,或有失依、失養、受虐、家庭功能不彰等情況,再加上非行情形,所以安置輔導更為不易,有些安置機構也較無意願接納非行少年。
所幸,司法院在考量進入司法程序的少年,實質情況確實與一般情形不同後,已自107年度起,改以每月2萬1千元以上的標準,與安置機構簽約並籌編108年度以後的相關經費。政府願意聆聽民間的建言,不再以「齊頭式標準」提供補助,對於非行少年的幫助,值得高度肯定。
▲政府應正視非行少年安置的困境,如何把他們從危險邊緣拉回正軌,不要在成長路上迷了路。(圖/視覺中國)
但是,安置輔導機構仍然有兩大問題尚未解決。首先,安置機構人員對於已經在機構內的少年,必須隨時注意並處理各種衝突及突發情況,還要準備隨時接收新的安置個案,面對此種必須長時間投入的工作,許多工作人員在幾年後即身心俱疲,無法繼續負荷工作壓力,只好選擇離職。因此,雖然安置機構確實設有主管人員、社工人員及生活輔導員的編制員額,但仍有高達二至三成的安置輔導機構,根本無法聘用到足額的工作人員。
況且,縱使安置機構可以聘用足額的人員,但是工作人員因為要時時刻刻提高警覺,因應各種可能發生的事件,在這樣片刻不敢懈怠的壓力下,導致人員流動率極高,根本難以和被安置的青少年建立穩定的依附及信賴關係。對於此種長期存在的人力不足及流動性極高的現象,政府實不應繼續漠視,而應正視問題並積極改善。
另一個關鍵問題,則是安置機構的設置標準。舉例而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0條規定,應設置「圖書室」;此外,依據衛福部所公告的「107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項目內容」,就「建築物環境與設施設備」的項目,則設有「具有足夠兒童及少年日常活動場所,如:多功能活動室、圖書室、客廳或聯誼空間」的評分指標。上述規定要求應提供各種不同功能的空間,當然是為了保障青少年的最佳利益,立意實屬良善,但如果解釋上不要過於僵化,而適度給予彈性,例如「圖書室」可利用機構附近的公、私立圖書館,「多功能活動室和聯誼空間」可利用機構附近的育樂或活動中心,如此既可讓原本資源就非常有限的機構可以節省支出,亦可兼顧被安置青少年的身心發展需求,反而更能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讓妥善照顧青少年,甚至是把非行少年從危險邊緣拉回正軌的公共利益,更能有效實現。(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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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律師研習所講師,台灣行政法學會副秘書長、臺北市政府國賠委員、訴願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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