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時不要以為自己沒過失,就沒留在現場等警方處理,若事後被提告便涉及肇事逃逸罪。(圖/資料照)
「小黃」駕駛計程車載客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前往桃園地方法院,在中山路與正光街口等候左轉燈亮起,左轉駛入正光路之際,學生「小玉」為趕公車,竟不顧行走方向燈號為紅燈,突然跑步通過路口,「小黃」因反應不及,所駕駛之計程車與「小玉」發生擦撞,造成「小玉」左腳受傷倒地。「小黃」於車禍發生後,停車查看「小玉」傷勢並臭罵「小玉」違規,「小黃」認為錯不在自己,沒報警處理,也沒有協助「小玉」送醫救治,隨即上車載客離開現場。
本案例重點在於,沒有肇事責任的駕駛需要留在現場幫忙嗎?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立法理由以「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為目的,所保護之法益除單純個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外,尚兼及社會之公共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所謂之「肇事」,當指客觀上發生車禍,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依前開法令,即有義務採取救護措施及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之發生具有過失或應負刑事責任為必要。肇事逃逸罪旨在處罰規避肇事責任之逃逸行為,必以行為人駕車肇事後,明知已有人死傷,未對傷者或死者及時救護,即擅自逃離現場,為其構成要件。
以上述案例來看,「小黃」明知駕車擦撞「小玉」,其駕車肇事已致生「小玉」受傷之情形,「小黃」雖短暫留在現場,卻未對「小玉」施以救護協助,亦未報警處理,本案「小黃」駕駛行為沒有刑事或民事責任,但其未採取救護措施,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已涉及社會之公共安全,即屬肇事後逃逸之行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保障雙方權益,「小黃」應留在現場並報警處理,才是正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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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傑,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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