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一名女子與莊男訂婚時,莊家拿大聘60萬、小聘20萬元送給女方父母,女方父母主張是把大聘退給親家、請莊男轉送女兒,但莊男卻沒這麼做,後來夫妻感情失和離婚,妻才得知前夫沒依約轉送60萬元而提告追討,二審法官以訂婚時無法證明莊父明確表示同意女方父母所請,判莊男免付這筆大聘確定,不得上訴。
▲一對離婚怨偶,因60萬元大聘是否轉送新娘之爭議鬧上法院,因女方無法證明男方父母明確表示同意女方父母所請,將大聘轉送新娘而判決免付確定。(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告訴人在一審主張,她與莊男原是夫妻,雙方在2015年12月初訂婚、12月25日結婚,雙方訂婚當天,莊男與其父母帶大聘60萬元、小聘20萬元到家裡送給她父母,當時她父母收下小聘、把大聘交給莊男及雙親,並交代莊男及其父母3人把大聘轉交給她,但她都不知道此事,丈夫與公婆也一直沒把大聘款轉交給她,但婚後感情生變,結婚半年多就協議離婚。
告訴人說兩人離婚時,丈夫竟對她提出給付家用基金的訴訟,鄰居街坊議論紛紛,其父母名聲深受傷害,父母不解問她有無收到莊家大聘款項時,她才知道大聘被前夫家扣下,所以決定循法律途徑要回這筆錢。
莊男與其父母都否認同意把大聘交給女方這事,兩家曾溝通取得60萬大聘只是供訂婚禮拍照之用、由男方收回的約定,主張女方不能要這筆錢。一審法官以訂婚時莊父對親家公要求將大聘轉送女兒的話「微笑點頭」以對,判莊家要付這筆大聘款項給女方。
莊家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傳訊媒人與婚顧人員證稱,訂婚之前有先到女方家排演,確認只有女方收小聘、大聘退回男方的記載,沒有超出此流程的記載;其次,勘驗訂婚當天錄影內容,影音有聽到小含女方父親說只收小聘、大聘退回莊家,雙方父母並沒有要把大聘轉交給新娘的合意說法。
此外,在訂婚隔天這對夫妻之間line的內容,新娘只提到母親把小聘與喝茶錢共20萬6千元交給她,沒提到大聘一事。二審法官認為,如真有大聘轉交給新娘這重要事,女方母親把小聘交給女兒時怎會沒交代此事,上述調查沒有證據證明訂婚時新人兩家有把大聘轉交給新娘的意思,判女方不得追討這筆錢。
法界人士指出,對於莊男與妻子離婚後因訂婚時給付大聘之爭議鬧上法院,卻在一、二審判決有不同的結果,其差異在於一、二審法官對於女方父親有無要求男方父親轉送大聘給新娘及證人證詞採認與否有關。一審法官採信新人在訂婚前雙方有女方「只收小聘、退還大聘」的約定,但新娘父親與莊男父親在訂婚禮上口頭合意改變原來約定;二審法官則依訂婚當天錄影音內容及證人所證,採認新娘父親並未對莊父說轉送大聘給新娘的說法,莊父亦說大聘只供拍照,儀式後由男方收回。
證人證詞方面,一審法官採信新娘的證人證稱訂婚時有聽到新娘父親說請莊男父親把大聘錢轉交給新娘,莊父有點頭微笑;二審法官認為當時距離新娘父母最近位置的媒人與婚禮顧問公司人員等都未聽到新娘父親有說送大聘給新娘的說法,對新娘證人說詞未予採信,而採信媒人與婚顧人員的說法。
據了解,民法153條規定訂立契約得以文字、言語、身體動作或表情等各種方式為之,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成立,贈與契約也是如此。此案如男方父親有口頭、表情動作承諾把大聘禮轉送給新娘,即成立贈與契約,在民法依法有據,男方就應依約給付。不過本案關鍵在證明男方父母有沒有說過或表情動作承諾轉送大聘的舉證責任,就是因女方無法明確有效舉證,才導致官司敗訴。雖然民法的契約規定雙方有口頭或表情動作承諾就成立契約,但舉證相對困難,官司的成敗就在舉證之所在,要證明契約有效,最好還是在雙方立下書面契約以白紙黑字表示,不然就是在口頭約定或表情動作一致表示時透過錄影、錄音及有在場證人來存證、佐證,才易於舉證時主張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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