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原本在某化工原料公司擔任業務副理,2016年12月間與高姓主管起衝突互毆,被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還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讓他請領失業給付,沒想到他事後反告公司並要求支付29萬元業務獎金及薪水,最後因為隱瞞找到新工作反而被法官打臉,判決敗訴。
▲陳男與高姓主管一言不合就動手毆打。(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陳男主張,他從2014年5月起擔任該公司的業務副理,月薪為5萬5000元,後來因為毆打主管被解僱,並在2016年12月31日非自願離職,但這顯然不符合終止勞動契約的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他與公司之間還存在僱傭關係,依法應該補足從離開公司到正式終止契約之間的薪資,以及29萬8705元的業務獎金。
對此,公司方面反駁,陳男與同事、上司相處狀況都不佳,工作表現也未如預期,嚴重影響職場工作秩序及業務運作,也對同仁造成心理威脅,這才將人開除,並依照《勞基法》規定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他原本自願拋棄資遣費的請求權,公司當然也沒有給付的義務,況且調解時也展現誠意同意給付7萬元資遣費,顯然過程中是有所誤會。
▲公司認為陳男與同事、上司相處狀況不佳,工作表現也不如預期。
而陳姓證人也出庭表示,原本公司是要依《勞基法》第12條暴力、毆打的項目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陳男說想要領取失業給付,日後也比較好找工作,這才改為不能勝任工作,還有簽切結書同意放棄請領資遣費。
新北地院法官發現,陳男不僅不尊重上司的決定動用暴力,經過協商之後又違反約定,隱瞞所有人其實他在去年7月就找到新工作一事,種種行為顯然已經違反誠信原則,最後判決敗訴,他一毛錢也領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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