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常見逼車、擋車的惡意駕駛行為,檢察官解釋,這些都有刑責。(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對許多用路人來說,總覺得馬路三寶多,造成交通亂象。更有人在遇到三寶時,憤而逼車、擋車。有檢察官PO文指出,逼車、擋車可能會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刑責,若因此阻礙其他用路人,則可能有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責;更慘的是,若因此肇事,更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指出,實務上常常看到一些情形是,部分汽、機車駕駛人,因不滿其他駕駛人之行為,於是透過閃燈、鳴按喇叭,甚至逼車,擋車等方式對其他駕駛人造成干擾與妨礙,這些行為當中,若是程度較嚴重者,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而吃上官司。
洪敏超舉出逼車、擋車為例,若無正當理由而任意逼車,或將車擋在他人行向前方,阻止對方前行或離開,都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的「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要件,進而觸犯刑法強制罪,最高可處3年的有期徒刑。
但或許有人會認為,如果是在同向還有其他車道的時候擋車,因為對方還有移動的空間,可以變換到旁邊車道,所以不會成立上面說的刑法強制罪。洪敏超解釋,實則不然,因為擋車的時候確實已經妨害到他人行駛在同一車道的自由與權利,無論對方事後採取什麼應對措施,都不會影響「強制罪」的成立。
另一方面,洪敏超分析,因為擋車及逼車的情形,在情節更嚴重的時候,除了迫使他人停車外,更可能使後方車輛因而亦需緊急煞車或跨越分向限制線以避免追碰撞,此時,實務上認為,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其他人、車不能或難以往來通行,如果想要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公眾往來的危險,且行為人主觀上也可以認識到這樣的結果,並且使之發生時,另外會成立刑法第185條規定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洪敏超最後呼籲,駕車上路,不免會遇到一些突如其來的狀況,如能保持一顆平靜的心,快快樂樂的出門,平平安安的回家,勿因一時衝動而觸法,才是最安全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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