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表示,飼主未定期施打疫苗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未植晶片辦理寵物登記者,亦需依法處以罰鍰。(圖/動保處資料照)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黃姓男子,飼養一隻17歲的老狗,遭人檢舉未給老狗進行絕育、及施打狂犬病疫苗等措施,遭到動保處裁罰8萬3千元,黃姓飼主不服,主張不知法規,要求撤銷。法院認為,黃雖有過失但行為無任何利益,加上犬隻已死亡,未絕育、未打疫苗也不會再生損害,且動保處有裁量瑕疵、違反比例原則,判准撤銷原處分。
桃園市動保處在2017年7月,接獲檢舉指稱,黃所飼養的一隻黃色混種犬,未進行絕育、及施打狂犬病疫苗等措施,動保處派員到黃男家中,看到犬隻後,陸續通知黃限期內提出寵物登記、植入晶片絕育證明,以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等,但黃均未回覆,動保處事後各依法裁罰他5萬元、3萬元、3000元罰鍰。
黃某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表示,他養的黃狗已經17歲,在狗狗算是高齡,並於去年7月30日死亡埋葬,而且想說狗齡已老,才沒有替牠打晶片。黃某表示,政府行政法規繁雜,經常變動,對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須注射狂犬病疫苗,及動保法須提出寵物絕育證明等相關規範,現實上他只是一個小老百姓,該些法規根本「無從知悉」。
黃某認為,動保處顯然未審酌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即因係不了解法規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另外他原任職公司倒閉,目前只能領政府失業救助金補助,一共遭罰8萬3000元是一大負擔,請求撤銷處分。
動保處表示,未定期施打疫苗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未植晶片辦理寵物登記者,亦需依法處以罰鍰。動保處給黃某通知書都有合法送達,犬隻確實未絕育、注射疫苗,且黃也不能提出愛犬的就醫或死亡火化、埋葬相關證明,認定裁處並無違誤。法院依動保處提出資料,認定黃確實違反動保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項,而且就算非故意,也難認無過失。
有關黃提出行政罰法第8條,並主張自己不懂法律,法院認為,有鑑於行政秩序罰法規範所欲禁止、誡命行為內容極為繁複,人民未必完全知悉,因此依全案情節、事證,黃主張不知法規,欠缺違法性認識,亦缺乏可歸責性;且該案是特殊個案,黃雖有過失但行為無任何利益,加上犬隻已死亡,未絕育、打疫苗也不會再生損害,另動保處也坦言,當時確未考慮到黃的經濟能力,法院認為有裁量瑕疵、違反比例原則,判准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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