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跟錢過不去 保單借款容易 一旦......恐白繳多年保費

▲▼金融,投資,鈔票,1000元,消費(圖/記者張一中攝)

▲民眾保單借款處理一些財務狀況時,須注意避免保單失效。(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民眾使用自己的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的頻率及金額,逐年增加,也陸續出現保單失效、保戶未及時復效的爭議案。金管會保險局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醒保戶們,務必了解借款、逾期還款等約定,避免繳了多年的保單保險失效。

資深法官常說,很多民眾常說法律是給懂的人使用,而抱怨法律用字遣詞艱深難以看懂,目前司法院及民間法律人也都改變判決書寫法,積極推動白話文說法律的運動。

其實連他們學生時代聽老師說也聽不太懂,只能靠多看多聽多問多思考,逐漸地了解法律真義。同樣地,民眾簽名任何文件前,一定要詳讀及了解條約,尤其是處罰條款部分,提早避險。

►防癌險保單失效 保險公司硬說有通知保戶 結果郵差說......

►只是用自己防癌險貸款借錢 因為手頭緊 竟弄到保險無效

前一篇我們提到為何保戶用自己的防癌險借款,卻弄到最後保單失效呢?

劉韋德律師表示,依《保險法》第120條第3、5項的規定,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保險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保戶)返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保戶)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白話文說,保戶拿自己的保單當抵押品(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向保險公司辦理借款的本金+利息(本息的金額),一旦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這個金額通常會列在保單的附表上面,借款時保險公司也會計算出給保戶),保險公司會趕緊通知保戶,儘快還款。

又依照保單借款規約約定,借款利息每滿1個月付息1次,利息到期日應自行繳納。

本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保險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

以上條約是指,當保戶用保單借款之後,保險公司會請保戶每個月還款利息一次,而且保戶須在利息到期日前還款,超過時限視為逾期。

有些保戶因為財務發生狀況,用保單借款之後可能會碰到無法準時還息,積欠好多個月都沒有還息,就會累積到最後「未償還借款本息」金額多到超過這一張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公司就會在超過前的30天內,趕緊書面提醒保戶說,保單還有30天就會失效了。

這裡所說的「書面」就是指文件,為白紙黑字的書函,可以是公司函文、存證信函,而非指電話口頭通知。

至於效力是否達到電子郵件,通常法官則會視個案而判定,也就是說不一定都會採信。

因此業者多是以郵局掛號信為主要的書面通知文件,並以收據上的收件人簽名為主。

保險契約條款還會約定,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2年內,申請復效。

復效之申請,經保險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這就是說,當保戶收到書面通知開始,如果還是無法及時還款,這一張保單就會開始停止效力,並且從停效日起開始計算2年內,保戶都可以把握這個時效來還款。

當保戶還清積欠款項時,保單隔天起就恢復效力。但是若超過2年都沒有還清欠款的話,保單也就從此失效,無法再恢復了,也無法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之前所繳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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