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洽保險業務員、公司客服等,了解保單條款定義。(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保戶申訴保險公司案件中常碰到一種狀況,就是保險公司和保戶之間常雞同鴨講,雙方各說各話。其實,如果仔細對照保單條款及文件上面的簽名等,就很快地可以把案情查個水落石出。除非,有人解讀條約有誤,甚至根本不看條款,自作主張。
前幾篇我們提到為何保戶用自己的防癌險借款,卻弄到最後保單失效呢?
►防癌險保單失效 保險公司硬說有通知保戶 結果郵差說......
►別跟錢過不去 保單借款容易 一旦......恐白繳多年保費
前因是保戶未準時在約定的期限內,每個月按期還款本息,再者是因為保戶遺忘、不記得或是根本不知道欠款累積久了,就會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也就會達到失去保單保險效力的重要關鍵。
即使保戶忘了或是不知道這個處罰規定,保險公司一定會記得,而且還得遵照法令規定,在保單失去效力前的30天內,以書面通知保戶說「保單還有30天就要失效了」。
那麼,保險公司要「如何通知」保戶這麼重大的訊息呢?這也是有寫在保單條款上面,約定得清清楚楚。
劉韋德律師指出,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要保人(保戶)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白話文說,保險公司要跟保戶說的任何一項關於保單的重大訊息,都要把文件、書面通知函、存證信函、催告信等,寄到保戶在要保書上寫的「住所地址」為依據。
換言之,如果沒有寄到「住所地址」,那保險公司就是白寄了,保戶也可以依此主張說沒有收到。
又依《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而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上,也很清楚解釋「達到」的意思。
所謂「達到」,是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我們先來了解何謂「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就是指用桌上型電話、手機、LINE與Fb的網路電話等,或者是視訊、實際碰面的人與人之間談話等的口頭溝通方式。
而保險公司通知保戶的任何關於保單內容、效力等的重大訊息,都是要採「書面」通知。
所以通常業者是透過郵局寄掛號信給保戶,由郵差居中當交件人,而保戶本人或是和保戶住在同一個住所地址的親友代為簽收文件時,就是代表收到保險公司的書面通知。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已經完成「通知到達」。
所以這個案子中,當保險公司只是把郵局給的掛號郵寄收據明細,當做就已經完成通知的依據時,是難以被保戶、保險局官員、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委員們採信。
因為那只是代表保險公司有去郵局寄掛號信的這個動作,還要看郵差有沒有真的把文件交給保戶,或是和保戶同一住所親友代為簽收,才算數。
結果保險公司先是沒有寄到保單上面的「住所地址」,第一步就寄錯了地址,而郵差跑去找不到保戶,紀錄為「查無此人、退件」,這封掛號信就又回到郵局或是保險公司了。
因此,中華郵政、快遞公司、宅配等的遞交紀錄都會非常詳細,便於讓寄件人、收件人雙方查詢。而保險公司也就少發生拿「收據明細單」當做通知到達的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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