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2】作業只是教化,保障工作權活得像人

2018年09月28日 09:30

曾被列為我國十大槍擊要犯,現已入監服刑的張錫銘,日前委其友人在網路上公開他對目前監獄問題的書信,信中內容主要是希望能以受刑人的勞作保管金來給付國民年金,但這個問題牽涉的範圍頗廣。

受刑人入監後,監獄會分配工作,此即為受刑人作業,這項作業成績與教化及操行成績,是受刑人「行刑累進處遇」的評判基準,也就是受刑人日後能否獲得假釋,早日出獄的重要依據。所以,作業可說是受刑人在監服刑相當重要的環節,也是生活的重心。

其次,依據《監獄行刑法》第32條及《外役監條例》第22條的規定,受刑人作業是有酬勞的,而這就是受刑人勞作金。有作業,必有成果,按理應有對價,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50%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25%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因此,受刑人最終可以拿到作業勞作金是相當有限的。為了執行此項勞作金分配,法務部公布了《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及《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等兩個行政命令,作為執行依據。

而依台南監獄回應日前張錫銘的公開信指出,張錫銘每月紙器工作收入約新台幣(以下同)1千元,然國民年金每月應繳932元,經以最高的減免後,每月也要繳交466元,所以繳完國民年金後,最多僅剩534元作為生活費,此就淪為「不把受刑人當人看」的爭議。

更何況還有其他受刑人每月收入根本不到1千元,例如監所服務員每日薪資15元,每月扣除例假日收入還不到400元;外役監內部受刑人勞作金每天9元(外雇工就高達4千至5千以上),每月不到200元,即使加上輪流分配勞作獎勵金,每月能有多少錢?此不問自明,難怪民國104年(以下同)高雄大寮監獄事件中,6名受刑人發表聲明:「一個月只有200元,買套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尊嚴都沒有了,還要拖累家人。」就剩自殺和拚了。

監獄,犯罪,刑責,犯人,人犯,受刑人,更生,矯正機關,服勞務▲(圖/周宸亘記者攝)

▲受刑人的作業其實是教化性質,而非滿足他們經濟生活的工作。(圖/資料照) 

為何受刑人的作業勞作金會這麼少呢?這個問題要以監所作業的法律性質來論斷,也就是監獄作業究竟是為了滿足受刑人經濟生活的工作權?還是僅是其他的矯正措施?

受刑人的作業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以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作業科目還需針對當地經濟環境及物品供求狀況,以及將來發展趨向來選定。據此可知,受刑人的作業其實是教化性質,而非滿足他們經濟生活的工作。勞作金僅是監獄對受刑人的附屬性支應,而非作業的對價,況且法務部對監所作業收支也制定了《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監所的作業收入是統收統支。

作業基金來源的大宗,是監所作業收入(此外還包含了政府預算、孳息及其他有關收入)。而開銷上,除了成本外,還包含擴充及改良作業設備、受刑人因作業發生傷病亡慰問、依法提撥補助、獎勵、技能訓練、補助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的支出等等,自可證明監所作業是政府的預算,並非是滿足受刑人生活的工作權實現。亦即政府對受刑人的作業收入,並沒考量到他們在監生活開銷問題,這與張錫銘公開信的訴求與大寮監獄事件6名受刑人死諫所提的生活經濟上的需求,在觀點角度有著根本上的差異。

然而,我國監所作業基金於105年度終結淨值總額已高達41億3,545萬5千元;107年監所作業預算收入為10億5,148萬4千元,預計勞務成本為2億7,833萬5千元,占總收入的26.5%,14個勞務科目平均每件勞務收入僅有0.59元,經濟價值顯然不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外役科收入預算為5,791萬6千元,總件數87,111件,平均每件收入664.85元,相較屬於經濟價值較高的作業,值得推廣。其實,法務部自施茂林前部長時代便已相當重視監所作業,施前部長還推廣「一監所一特色」的政策,評比各家監所作業績效,使得監所自營作業各有特色,例如膾炙人口的屏東監獄醬油、自強外役監的無毒害農產品、明德外役監的雞隻及芒果,尤其最近雲林、台北與桃園監獄出產的「天目杯」,更是轟動陶瓷界,供不應求。法務部矯正署因而創立了「矯正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直接販售各監獄著名產品,其分類含陶瓷等多達15類,使得監所作業基金預算的銷售預算,逐年提高到107年的48.32%,達5億764萬5千元,與勞務收入並駕齊驅。而前任的邱太三部長,更是推出受刑人外出工作的政策,首批19位受刑人已在106年6月1日外出工作。諸如此類都是法務部及矯正署戮力提升監所收容人作業經濟價值的策略,筆者樂見其成。

如果想要解決受刑人所提出的勞作保管金問題,矯正機關必須承認及落實受刑人工作權,重新考量其在監及出監生活上所需,提高其工作價值與收入分配,才是解決此一問題的不二法門。

【受刑人工作權】系列

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1】囚民也享憲法工作權保障

好文推薦

李永然、黃隆豐/刑事被告人權vs.偵查權孰輕孰重

李永然、黃隆豐/把人關起來就是正義?復歸社會才是良策


▲▼獄政人權影音專訪--李永然律師。李永然,黃隆豐(圖/記者季相儒攝)●李永然(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黃隆豐(右),法學博士、監獄志工。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