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科大生開賓士撞死婦人,賠400萬緩刑。(圖/東森新聞,下同)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吳姓男子在就讀樹德科技大學三年級的那一年,開著賓士車酒駕逆向行駛,撞上3輛機車,迎面撞死早起要到宮廟當志工的黃姓婦人,一審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4年2月徒刑。全案上訴後,他與黃婦家屬達成調解,賠償400萬元,並已先行給付其中250萬元,勘信確實已積極填補所生損害,被害人家屬也願意就刑責方面替他求情,因此高雄高分院認為他知所警惕,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依判決書提到,吳男在2016年11月10日凌晨0時至4時許,在左營區博愛路上一間KTV內飲用啤酒3瓶後,開車上路,凌晨5時38分許行至澄觀路一段與同路段96巷之交岔路口時,竟因酒後注意能力降低,未注意對向禁止進入號誌,貿然逆向駛入供對向車輛左轉的左轉車道,並於擦撞分隔島後,逆向駛至澄觀路之西向東車道,撞到3名騎士,其中黃姓婦人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出血性休克不治死亡。
吳男於肇事後,在偵查犯罪警察機關尚未知肇事人為何人時,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酒測值為0.59毫克。橋頭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酒駕逆向行駛肇事,導致被害人死亡事實;但辯護人則為他辯稱,當時天色昏暗又有晨霧,視線不佳,該路口設計不良,號誌又不明顯,才會誤入對向車道。
一審審酌吳男漠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開車,罔顧自己與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及公眾往來交通安全,貿然駕車上路,更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使被害人家屬蒙受喪親之痛,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但考量他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始終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量處4年2月。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調查吳男雖於原審判決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考量他始終坦承犯行,案經上訴後才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願給付400萬元,並已先給付其中250萬元,且被害人家屬亦表示願就刑責方面為他求情。
最後,高雄高分院審酌吳男犯罪後坦承犯行,素行良好,事後亦與被害人家屬成和解並先為部分賠償,目前大學休學、平時需夜間打工協助家中經濟等,改判2年,緩刑5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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