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張姓老翁因病雙腳截肢,還要負擔未成年女兒的扶養費,因此決定要求另外兩名兒子負起扶養義務;不過,他的兒子反駁,雙親離婚之後他們就是由媽媽和奶奶照顧長大,印象中與爸爸見面的次數連十根手指都數不滿,因此希望免除扶養義務。
▲張翁雙腳截肢,生活非常不便。(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張翁主張,他因病雙腳截肢,名下沒有財產,每個月雖然領有4872元的身障補助和3000元租屋津貼,但還要付每月6000元的房出和未成年女兒的扶養費,根本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求,逼不得已才想向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兒子要求扶養費。
對此,大兒子提到,父母是在他3歲時離婚,之後就是由奶奶一手帶大,有記憶以來見過爸爸的次數不到10次,也從來沒有受過對方照顧,如今怎麼能反過來要求他負起扶養義務,「這21年來都是我們母子相依為命,他(張翁)好幾年才回來一次,也沒有寄錢給我們生活,我覺得現在根本不需要養他。」
▲大兒子認為自己幾乎沒有受過父親照顧,如今怎麼能反過來要求他扶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小兒子則表示,雙親離婚時他還很小,所以也不知道爸爸到底有沒有幫忙養家,「我跟著媽媽,國小才和奶奶同住,大概只知道在他們離婚前2、3年因為生意失敗,爸爸就到外地打零工,後來離婚就很少再見面,但至少有見過5次。」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雖然張翁對小兒子並未完全盡到扶養義務,但難以認定情節重大,所以無法完全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每月還是要給付1000元的扶養費;大兒子方面則可以完全免除,畢竟他從年幼時就完全沒有受到父親關愛,其餘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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