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知名女星范冰冰神隱超過3個月。(圖/翻攝自微博/范冰冰工作室,下同。)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3日公布,女星范冰冰逃漏稅金額累計2.55億(人民幣,下同),罰金5.96億,滯納金0.33億,共計需補繳 8.84億元,但考量到她是初犯,只要在規定期限繳納罰金,就可以免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律師楊兆全分析,此次屬於中等程度處罰,沒有給予最高限5倍的處罰。
律師楊兆全揭露,相關稅法最高限制5倍處罰,范冰冰按照2倍處罰,罰得不算重,屬於「中等程度」。他進一步分析,稅務機關對范冰冰,除了追繳偷逃稅款外,其他都在法定的0.5倍到3倍之間進行處罰。
除了罰款金額外,外界也都很關注范冰冰所需負的刑事責任。楊兆全表示,稅務機關認為不構成刑事責任,可以不向公安機關移交,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主動進行刑事偵查,也就是說「范冰冰基本上免於刑事責任了」,當然如果從法律層面談,公安機關也有權利進行獨立的司法調查,只是這樣的先例很少。
▲范冰冰只要在期限內繳完罰款,就能免除刑事責任。
為何此次范冰冰偷逃稅金額龐大卻免於刑事責任呢?楊兆全對此表示,稅務機關本身在執法中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上,有很大的主動權,新的稅收徵管規定中,對逃稅偷稅,如果能夠及時補交稅款和罰沒款,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的調查顯示,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中,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共計730萬元;另外,范冰冰與她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還被查出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江蘇省稅務局依法追討范冰冰逃漏稅額2.55億元、0.33億元的滯納金,更加上一系列的行政處罰: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另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ETtoday新聞雲》記者計算後發現,范冰冰這次除了要補繳2.55億罰金(新台幣11.3億)、繳納0.33億滯納金之外,還被罰5.96億元,累計要在規定期限內繳納8.84億元(新台幣39.2億),才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范冰冰捲入「陰陽合同」後,讓大陸影視圈陷入寒冬。(圖/翻攝自微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