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退稅日菸商1300萬元 是重複課徵菸稅菸捐

2018年10月3日 20:00

▲▼董氏基金會指控日本菸商竄改菸品包裝日期。(圖/董氏基金會提供)

▲董氏基金會砲轟政府聽信業者片面之詞,退還日本菸商菸草關稅約1,300萬元,並且認為日菸商將「台灣政府視為提款機!」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針對董氏基金會指出財政部退了1300萬關稅給日本菸商,財政部今(3)日說明,退還是重複課徵的菸稅與菸捐(菸品健康福利捐),並非關稅。

繼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爆出在台南設廠的日本菸商涉竄改菸盒上生產日期、有效日期,把「庫存菸」重新包裝再賣之後,董氏基金會今日再度召開記者會,砲轟政府竟聽信業者單方面「試營運所用」的理由,退還日本菸商在2年半前進口的菸草關稅約1,300萬元,並且將「台灣政府視為提款機!」。

財政部表示,日煙公司是因重複課稅的情形申請退還菸稅及菸捐,經審查確實是重複繳納稅捐,依照菸酒稅法的規定,財政部退還重複繳納的菸稅及菸捐,並沒有退還關稅的情事。

財政部解釋,菸酒稅為單一階段課徵的特種消費稅,依菸酒稅法是在菸酒出廠或進口時課徵。為避免重複課稅,菸酒稅法第5條第1款、第6條第3款規定,菸酒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免徵菸酒稅;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加工為應稅菸酒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日煙公司向海關報運進口原料菸絲,按菸酒稅法規定核課菸稅及菸捐,公司將該批原料菸絲產製為成品菸,並全數出廠時又向國內主管稽徵機關繳交成品菸的菸稅及菸捐。

日煙公司因重複課稅情事申請退還菸稅及菸捐,經審查確認該公司重覆繳納稅捐屬實,因此依菸酒稅法規定,退還重覆繳納的菸稅及菸捐,並非退還關稅,市場上所稱海關退還關稅,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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