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湯景華縱火奪6命死刑撤銷!最高院發回:精神官能症未鑑定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男子湯景華4年前與翁姓男子對簿公堂,法官判湯男敗訴。湯男起念報復,竟縱火燒死翁男的6名家人。湯男一二審均遭判死刑,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於4日宣判,最高法院認為死刑判決未鑑定他是否具有精神官能症,判決違法,因此撤銷他的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湯景華反問記者,辯稱清白。(圖/記者吳銘峯攝)

▲縱火燒死一家6命,湯景華暫逃死刑。(圖/記者吳銘峯攝)

湯景華(51歲)2014年4月間與友人前往三重某小吃店用餐,欲將雨傘攜入遭店家制止,雙方囗角;而在店內用餐的翁姓男子出聲制止「夠了吧,不要再鬧了」,最後變成肢體衝突,鬧進警局。湯男對翁男提告傷害,官司2年後確定,法官判決翁男等人無罪,湯男不滿判決,由判決書查出翁家住址,在2016年3月23日到翁男三重住處騎樓縱火,造成翁男6名家人遭燒死,翁男則因為正在當兵而逃過一劫。警方循線逮捕湯男,湯男還對媒體哭訴「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只是想教訓一下,不知道後果這麼嚴重!」

一審法院將湯景華判處死刑,二審法院審理時,湯景華仍否認犯罪,甚至在庭訊後,記者詢問他有什麼清白的證據,他還推了推眼鏡,反問記者:「有證據可以證明我不是清白嗎?」二審5月間再度將他判處死刑。

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上月底召開言詞辯論庭,當時湯景華還堅稱「我沒做,火場鑑定已經證明不是我點火,我是清白的。」全案於4日宣判,最高法院撤銷二審死刑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撤銷理由中,主要是因湯景華主張自己具精神官能症,心智較常人低下,但原審判決卻漏未對此鑑定,有刑法19條是否適用的問題。另外6名死者中有2名為少年人,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應加重其刑,但原審也漏未論述此點。而原審也認為湯男放火時,除燒死6人外,也對屋內其他2人成立殺人未遂罪,但原審卻漏未審酌這些罪名,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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