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民眾透過上一代的保險金資產傳承累積財富時,除了仿效前人注意如何選購保險保單時,當把龐大保險金購買土地等時,可以多了解遺產稅的相關規定,或許可能像故事中的阿祥一塊錢都不用繳稅。
而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保戶)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案例故事】
阿祥的父親上個月過世了。他父親生前把阿公留給的保險金投資房地產,過世時除了留下現金,也還有很多土地。這些土地很多都在新北市人口稠密地區,光公告現值就達5千萬左右。
按理說,阿祥繼承這些土地以後,應該會很有錢,但他卻非常煩惱。因為這些土地,在很多年前都被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由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這些保留地在市場上並不好賣,價格也受到影響,而阿祥只是一個普通上班族,他很擔心沒有錢繳遺產稅來繼承這些土地,心裡一直很煩惱。
▲大安森林公園。示意圖。(圖/記者屠惠剛攝)
【法律解析】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是政府為滿足整體都市計畫未來開發之不同需求,而依法劃定並公告的土地,這些需求包含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學校、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等很多種類(都市計畫法42條)。
這種土地,都是政府預應「未來」需要而劃定的,有其必要性,但因都計法卻未規定徵收期限,所以實務上很多土地經常被劃定後很多年都沒有徵收。
由於這些土地,在使用開發上會受到許多限制(都計法51條),以致土地價值和銷售都受到很大影響,影響地主權益很大,經媒體報導這些土地全國已達二萬多公頃,很多地方甚至有組成自救會,希望政府正視這個問題。
奇妙的是,這種劃定後又徵收無期的不合理現象,已經損害到人民的財產權,但應以保護人民權益為天職的大法官卻說並無違憲(大法官釋字336號)。
不過,政府「可能」知道自己理虧,所以還是有給地主一些好處的。
例如,依都計法第50-1條規定,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因此本案中的阿祥,雖然繼承了5千萬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依法都可免繳納遺產稅,所以他就不用擔心沒錢繳稅了。
《ETtoday保險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保險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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