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路七段、公館路口。(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劉姓機車騎士2016年騎機車行經承德路7段,與前方右轉的陳姓機車騎士發生撞擊,當場倒地膝蓋挫傷,氣得控告對方涉過失傷害。案經士林地院法官調查後,認為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意見書,內容一下提到右轉車未注意後方來車是肇事主因,但又說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間隔,隨時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內容自相矛盾,加上無法證明陳男沒打方向燈,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判陳姓騎士無罪。
劉姓騎士指控,陳男機車右轉時沒有打方向燈,反應不及才撞上。但陳男堅稱,在靠近路口的前面20、30公尺就已打方向燈,是在車禍發生後,立即關閉機車電門,才沒繼續閃燈。
法官從鑑定書內容中發現自相矛盾,加上檢方提出的證明,無法證明陳男沒打方向燈,無法排除劉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可能,遂判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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