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淪為復仇工具?與其研究判決書裡訴訟當事人的個資揭露程度,不如加重持有他人個人資料的法律責任。(圖/CFP)
日前最高法院審理一起縱火燒死6人案件,將該案發回高等法院重審。但就該案之事實,因被告湯君先前與翁君鬧上法院所致。法院最終雖判翁君涉犯傷害一事無罪,但湯君於氣憤下,照判決書所記載之地址至翁君住處縱火,造成6人死亡。
筆者並非要檢討最高法院發回一事是否適當,而是著眼於判決書,乃至於偵查、審判程序中,訴訟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應被揭露至何種地步,方屬合理妥當。而這個問題又可以被分為幾個層次:
首先,民刑事訴訟中關於提告的要件略有不同。刑事訴訟由於具有較高公益性,因此並不要求提告的人需要於提起告訴時便充分告知司法機關被告的確切身分。舉例而言,一個車禍肇事逃逸案件,如果要被害人先知道誰是肇事者才能提告,實在是強人所難,因此被害人可以先申告犯罪事實後,再由職司犯罪偵查機關發揮上窮碧落下黃泉的本事,找出當事人是誰。不過就算如此,基於偵查不公開,檢調單位並不會直接向告訴人透露被告的基本資料。
相較之下,民事訴訟由於是當事人進行主義,因此民眾在起訴時,是以知道對方是誰為原則。不過,現實生活中,許多民事糾紛都是跟陌生人發生的,這也導致實務運作上,很多人先以刑事訴訟方式知道對方身分後,再提民事求償。簡而言之,透過訴訟方式知道本來不認識者的基本資料,確實有可能性。
其次,是法律對於判決書對於當事人資料的揭露要求。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皆明文規定,寄給兩造的裁判書上必須明載當事人的姓名及住居所;而公開於網路上的裁判書,司法院依照個人資料保護之意旨,只會公布當事人的姓名,其他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等,以及判決理由中足資辨認當事人的資訊,如手機號碼等則不公布。因此,一般人如果透過上網瀏覽的方式,只會看到訴訟當事人的姓名;而對造在收到裁判時,則會一併知道當事人的基本資料。
至於刑事訴訟於偵查或審判中,為依法為人別訊問(即確認是否為被告本人)時,地檢署或法院也會提出被告的基本資料供當事人查驗。實務上,在當事人報到時都會收取身分證;刑事訴訟則會在筆錄中記載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包含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以及住所地,且多半會要求被告朗誦以確認是否為本人;部分法官基於公開審判程序對當事人隱私的考量而不會要求朗誦,但無論如何,此一規定還是對當事人個資的揭露。
上述的說明看起來可能還是有點令人難以理解,但整體而言其實是個價值的取捨:要能夠讓當事人在司法程序上有效且平等進行攻防,實在不可能完全不去揭露兩造的個人資料,否則無法聚焦討論。如果要在保持個人隱私而又要有效率地進行訴訟程序,扣掉現行法律的限制外,付出最大的可能是司法資源。
用以下的例子來解釋:今天,A跑去告B說他欠錢不還,法院為了保障B的隱私,於是要求A把所有東西都寄到法院,再由法院代轉給B。最後作成判決時,法院也需要分別製作給A的版本跟給B的版本,而這還只是一對一的訴訟,實務上多的是多名原告跟多名被告的狀況,由此可想見「客製化」將帶來龐大的司法成本。那麼,我們的社會,願意為了隱私權的保障給予司法機關,乃至於律師界更多資源嗎?
當然有人會主張,現在的網路社會,人是很透明的,真的要找到對方報復其實肉搜一下也沒那麼困難,那麼判決書有無記載個人資料根本沒差。因此,要解決這個問題,除了上述高成本的解決方法外,要考慮的或許是加重持有他人個人資料的法律責任,進而使得此種不當的報復行為發生機率能夠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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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台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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