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發言人告律師 法律扶助誰都可以申請嗎

2018年10月9日 21:00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舉行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賴于榛攝)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申請法扶律師事件,或許在法律扶助的申請資格上可考慮增加資力的限制,才不會排擠真正需要法律扶助之人的訴訟權。(圖/記者賴于榛攝)

根據新聞報導,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先前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律師,對曾在法扶服務的律師陳采邑提告,遭批濫用資源。針對此爭議,Kolas透過臉書表示,自己符合法扶的申請資格。

申請法律扶助的資格

法律條文如此繁雜,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完全了解。同時,透過法律解決紛爭需要花費許多的時間與金錢,是否每個人都有辦法運用也是個問題。因此,為了使每個國民都有接近、使用司法的權利,我國創設了「法律扶助」制度來協助需要法律扶助之人。

申請法律扶助需要怎樣的身分資格呢?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吧!

根據《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整理,申請的要件大概有以下這些:經濟狀況、所得在一定程度以下;法律案件有道理;屬於法扶的服務範圍。同時,為了要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中對於原住民族保護的意旨,原住民族委員會也訂出了針對原住民族的法律扶助要點。只要具有原住民資格,且沒有符合下列排除事由的話,就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1.查有具體事證足認無救濟途徑。但案件涉及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者,不在此限。
2.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機關扶助。
3.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4.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5.訴訟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6.同一申請人自准予扶助起一年內,依第三點第四款准予扶助達三次。
7.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相關之民事訴訟。
8.審判程序之告訴及告發代理之刑事案件。
9.自訴代理之刑事案件。
10.案件相對人為本會及其所屬機關(構)。
11.申請之事項不符本要點扶助之目的。

本次案件中,行政院發言人Kolas具有原住民身分,同時她所提起的是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並不在上述排除事由之中。當事人表示符合法扶的申請資格,並非沒有理由。

增加資力限制保障弱勢者訴訟權

法律扶助是建構在協助弱勢族群的想法上,為了給予需要幫助之人能夠更輕易地接近法律、使用法律,但也不乏有讓人質疑濫用司法資源。本次事件中,因為Kolas具有原住民身分,她申請的案件也不是上述的除外狀況,法扶並不會對申請人的資力進行實際查核。

此外,目前《法律扶助法》的規範下,像是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在第一次的詢問,以及審判中未受律師協助的被告也可申請法律扶助等情況下,也不需要審查當事人資力。

但是這些可以不用審查資力的情形中,裡面可能有些人明明就很有錢,可能經濟狀況比一般人都好,卻仍然可以申請免費或較便宜的法律扶助資源,這樣的狀況真的適當嗎?

法律扶助資源具有稀有性,如何能有效地利用資源在需要幫助的人身上,才有辦法使更多人能親近使用法律。同時,政府的給付行政也不一定要是全有全無,而可以制定更有彈性的行政模式,才能讓資源有效利用。未來,在法律扶助的資格設計上,或許要考慮增加對於資力的限制,否則不就等於是在排擠真正需要法律扶助之人的使用額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基本價值嗎?(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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