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者就可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竟是授權由財政部出具一紙公函即可叫移民署為限制出境,缺乏正當程序保障,更嚴重違反憲法第8條的法官保留原則。(圖/視覺中國CFP)
關於涉嫌犯罪遭檢察官限制出境,竟於《刑事訴訟法》未有任何規定,致引起批判,要求立法者趕緊修法的聲浪不斷。相對於此,現行得為限制出境者,尚有如欠稅100萬元以上者,就此部分,實也應一併為之檢討。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個人欠稅超過100萬元、營利事業超過200萬元,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300萬元以上者,除非提供擔保,否則財政部即可通知移民署,對之為限制出境,期間為5年。如此的規定,一向被認為是稅捐機關催繳稅款的神兵利器。
惟須注意的是,關於欠稅稅款與否、欠繳數目多寡,稅捐機關幾乎都是給通知,卻未有任何證據之提出,人民雖可為復查,但在復查機關就是開欠稅單機關的情況下,此等程序也僅是過水,毫無任何實質的救濟利益。既然稅捐機關幾乎是在無庸舉證下追繳稅款,是否限制出境就等同是種恣意決定。
更須思考的是,追繳稅款目的雖在維持國家的財政健全,但限制出境卻明顯侵害了人民的行動自由。根據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僅能由法院來決定,依此而論,對於欠稅者就可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竟是授權由財政部出具一紙公函,即可叫移民署為限制出境,既缺乏正當程序保障,更嚴重違反憲法第8條的法官保留原則。
雖然在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即針對被傳染病傳染或疑似被傳染者,強制鑑定、就醫與隔離由行政機關決定,並不違反憲法,但其也要求立法者,必須儘速檢討相關立法。也就是說,基於避免傳染病擴散之急迫性,不得已由行政機關來決定是否為人身自由的拘束,但也必須在決定程序的過程中,給予當事人正當程序的保障,以及事後有受司法機關救濟之可能。
依此而論,對於欠稅與否及多寡,現行並未給予當事人正當程序的保障,又由稅捐機關自行決定是否限制出境,已明顯違憲。尤其追繳稅款,不可能如傳染病擴散般有急迫性,動輒以限制出境為手段,更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性原則。
也因此,針對欠稅可由財政部為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實也應列入立法者必須立即修法之課題。對於限制出境與否,不能由行政機關恣意決定,而是應回歸憲法第8條,由中立的第三者,即法院,來為最終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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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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