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奧客PO網肉搜 法界:恐違個資法需負民刑事責任

▲醫師叫碗90元牛肉麵上桌嫌貴走人,隔天再登門付帳道歉。(圖/(圖/翻攝自Facebook/帳號名稱)

▲醫師叫碗90元牛肉麵上桌嫌貴走人,被店家在臉書PO網登出監視器畫面。(圖/翻攝Facebook虎尾人(讚)出來)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日前雲林某牛肉麵店,一名客人因認為牛肉麵太貴,未付錢就閃人。店家氣的將監視器畫面PO網,後來發現這名「奧客」竟是附近醫院的醫師。法界人士指出,若是因消費糾紛,店家就將奧客PO網的狀況,極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11日在臉書發文,以雲林牛肉麵的狀況為例,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問題。協會指出,按照《個資法》第2條規定,只要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個人的資料」,就屬於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因此,如果監視器畫面清楚照到影像畫面,而可以用這個畫面透過臉部或其他個人身體特徵而識別出該人,這些監視器畫面就會屬於個資法定義的「個人資料」。

但依《個資法》第51條規定,如果是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是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都「不算個人資料」。上面這個案例中,牛肉麵店家所拍攝的監視器畫面,表面上看起來雖然沒有和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但是因為是在公開場所中所蒐集,而且不是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為目的而蒐集,一般認為,這些監視器畫面仍然應該屬於個資法定義的個人資料。

協會說明,而按照《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應有特定之目的,且須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否則原則上就要負擔《個資法》所規定的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但如果能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等例外規定,也可以不用負責。在這個案例中,牛肉麵店家裝設監視器應該是基於防盜等目的,所以識別客人身分,不會是蒐集的特定目的;而店家將監視器畫面PO上網,不論是要討拍,或是要公審客人,甚至是要找出客人身分索取90元麵錢,都不是在原來蒐集的特定目的之中,也無法被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等例外。所以應該是有可能被認為違反《個資法》,而要負擔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另外協會點出本案關鍵點,在於2016年3月15日新修正施行的個資法第41條,將違法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刑事責任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意圖營利」,一種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這次的修正,本來的意思是要完全刪除「非意圖營利」的刑事責任,但是立法委員在黨團協商後,卻改增加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主觀要件。但是,所謂「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義究竟是什麼,有法院判決認為如果考慮到本次修正的目的是在限縮不具營利意圖的行為,所以不應該將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也解釋成屬於「他人的利益」,否則恐怕反而是擴大行為構成刑事處罰要件,因此,新法條文中的「他人之利益」應僅限於他人的「財產上利益」。

最後協會認為,按照這樣的解釋,牛肉麵店家將監視器畫面PO上網路,應該不算是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所以應該還不用負擔刑事責任。不過,即便如此,店家若任意將消費糾紛PO上網,還是有因挨告而吃上民事官司的可能,所以建議在PO網前,還是要多多慎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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