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始要求住戶不得變更建築物外觀立面,像裝設鐵窗就是一例,影響觀瞻,也可能妨害逃生避難。(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我國都會地區以集合住宅為主要居住型態,由於社區意識抬頭,一般民眾逐漸理解違章建築是都市之瘤,為營造社區形象,避免雜亂居住環境影響生活品質與銷售行情,許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始要求住戶不得變更建築物外觀立面,尤其新建物或價格不斐的豪宅,規約要求十分嚴格。
如果有住戶想要在外牆面裝設鐵窗,可能會造成住戶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衝突。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原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如果沒有變更構造、顏色或使用目的,似乎只有「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受到規範。而內政部營建署90年7月25日營署建字第9010383號函釋示公寓大廈外牆面裝設冷氣機,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禁止之行為。當時司法實務也支持這樣的見解(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204號判決)。
但影響居住品質的,未必只有「廣告物」或類似之行為,「鐵窗影響觀瞻之程度不亞於廣告物」(詳參修正條文對照表),因此民國92年12月9日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依照現行規定,在集合住宅外牆面設置鐵窗,須受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如住戶違規設置鐵窗,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參照)。
例外之情形,兒童墜樓之新聞頻傳,為預防發生墜樓事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明定,「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楊冀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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