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PO文指出,無照飆車釀3死案件中,謝姓男子應具不確定殺人故意。(圖/記者柳名耕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日前發生重大車禍,2名男子開著租來的車輛,傍晚下班時間在攜來車往的南京東路無照開車競速,最後撞死3人。肇事的謝姓男子被檢方以殺人罪聲押,但法院初步卻認定無殺人故意,但因覓保無著而羈押。有檢察官PO文說明,認定謝男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應成立殺人罪無誤。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王齡梓指出,開車失控衝進騎樓而撞死人,顯然不是故意的,為何檢察官會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聲請羈押呢?
王齡梓說明,刑法上的故意有兩種,一種是「明知故犯」,行為人認識或明確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種結果發生,並進而決意行之,即刑法第13條第1項所規定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學說上稱為「直接故意」也就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存萬ㄟ」「條剛、條池ㄟ」。
王齡梓進一步說明,另一種故意的型態,則是行為人雖然知道或預見,其行為會招致構成要件的實現,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即刑法第13條第2項所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學說上稱為「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也就是一般人認知的「沁菜」「龍好」。(參閱林鈺雄教授所著新刑法總則)如同在人擠人的市場中,向人群開了一槍,行為人雖不明確指明要殺害何人?殺害多少人?但他開槍時可以知道,這一槍一定造成死傷,這時就會被認定有殺人或傷害的「不確定故意」。
王齡梓表示,回到無照競速此案,在傍晚時分的市區,以時速100公里在市區競速,可以想見可能會因此造成交通往來不便並致其他人傷亡,但謝姓、黃姓男子依然故我,因此檢察官才認定2人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並以此理由聲請羈押,除非2人自認駕駛技術高超、車輛性能無虞,絕無可能發生車禍,因此堅決開車競速,才會屬於過失範圍,否則就有不確定的故意。就如同酒醉之人開車上道,可以預見可能會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及自身危險,最後的確造成傷亡結果,現今也被認為是「不確定故意殺人」,相信沒有一個酒駕的人敢拍胸脯擔保絕不會發生車禍,同理,縱使是F1賽車選手,也不敢保證若在市區高速開車競速,絕不會發生事故造成傷亡。因此,此案中檢察官以殺人罪聲請羈押,確實有其論理依據,也符合大眾對此類案件處理的期待。
王齡梓最後呼籲,逝者已矣,許多案件的發生往往就在於不在意的輕忽態度及「沒想那麼多」,卻可能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劇痛。但願大家行事時能多想想,不要「沁菜」,以免懊悔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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