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喊偷拍被告妨害名譽反提妨害秘密告訴,拍攝者為檢舉達人,再告女子傷害,雙雙不起訴。(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連姓女子,日前與同事徒步行經徐州路、林森南路口時,突然被雨傘戳到後腦,轉頭一看,竟有男子手持行車紀錄器,拍攝她穿著牛仔短褲露出的大腿隱私部位,於是大喊「偷拍」,雙方發生拉扯。連女提告妨害秘密,男子自稱為受過表揚的檢舉達人,也反告妨害名譽及傷害,檢方事後雙雙不起訴處分。
根據連女的說法,事情發生在2017年9月,當時連姓女子與林姓同事行經徐州路、林森南路口,連女後腦杓突然被一雨傘戳了一下,轉頭一看,發現戴著口罩、帽子的施姓男子正拿著行車紀錄器,對著她的大腿拍攝。
連女因此大喊偷拍,同事也衝上前拍施男肩膀要求留下,但施男卻越走越快,幾乎小跑步離開,直到一旁王姓路人聽到,熱心幫忙攔下施男,連女得以一邊報警,一邊與同事要求施男播放行車紀錄器拍攝的內容。
只是施姓男子依舊不願停下腳步,林姓同事才拉住施男的手腕。不滿被限制行動,又手臂被抓傷,施男對連女等人提告傷害及妨害名譽,連女也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施男強調,自己平常熱心公益,多次檢舉交通違規曾被交通局來函感謝,事發時,他正在拍斑馬線上機車騎士違規的狀況,鏡頭收回來,不小心拍到連女的腳就被栽贓偷拍,還在大庭廣眾下,已經嚴重毀損他的名譽。又連女等人狂抓他的手臂,導致出現挫傷,因此再加告傷害。
不過檢方聽完雙方證詞,並檢視行車紀錄器內畫面,確實出現連女的腳部、背部等影像,但畫面隨後就轉向斑馬線上機車騎士,認為確實施男並無偷拍犯意,而連女所謂的「身體隱私部位」,其實僅有短褲外露出的大腿,無法構成妨害秘密。
但施姓男子提告部分,檢方認為傷害罪並不成立,因其所提出的驗傷報告並無法證明為當下造成的傷勢。另因施男口罩、帽子、雨傘裝扮,連女等人懷疑偷拍,為查明究裡,要求施男協助確認拍攝內容,待員警到場,也至派出所進行確認,難認有妨害名譽的主觀犯意。因此雙雙皆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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