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從2009年起,涉嫌於縣府多起採購案,以及颱風等天然災害修復案等上百件公共工程案中,向包商收取回扣賄賂。一審重判30年,二審也判刑2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18日將他犯下的8次收受回扣部分先行判刑定讞,其餘88次收受回扣、15次收賄部分,則撤銷發回更審。
李朝卿這次先行定讞的部分,包含「南投縣政府98莫拉克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南投縣政府98莫拉克信義鄉東埔村6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南投縣政府100年7月豪雨仁愛鄉83線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南投縣政府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南投縣政府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排水溝改善工程、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支線旁野溪護岸改善工程、中寮鄉永平村新城巷第一支線33號擋土牆工程」、「南投縣政府名間鄉大坑村大坑野溪護岸工程」、「南投縣政府98-99公益支出水里鄉頂崁村4鄰排水改善工程」以及「南投縣政府98-99公益支出水里鄉新城村12鄰排水改善工程」,共計定讞的有期徒刑達98年,但實際上應執行刑度,仍應由台中高分院裁定。
另外擔任「白手套」的李朝卿妻舅簡瑞祺(64歲),這次也一併遭部分判刑定讞,他的定讞刑期也高達67年10月,也跟李朝卿相同,必須由台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刑。
李朝卿自2005年代表國民黨參選南投縣長,當年順利當選,2009年成功連任。但他任期還未結束,於2012年11月30日,因涉及多起弊案,最後遭檢調單位搜索,並由台南地院裁定羈押。全案於2013年3月26日偵查終結,檢方對他提起公訴,一審2015年8月底重判他有期徒刑30年,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二審於2017年6月間,認定他收受回扣96次、期約或收賄15次,仍將他重判有期徒刑22年。
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8日判決部分定讞、部分撤銷。而除前述8項罪刑撤銷以外,他仍有88次收受回扣、15次收受或期約收賄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有事實認定記載不明,以及主文、事實及理由所載相互矛盾、或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等違誤,因此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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