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控訴遭男姓友人強迫口交,但事後傳訊卻自打臉。(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子,控訴遭李姓男性友人以願意借款為由,邀她到住處商談,沒想到被強拉口交,1個月後李男又再次對她施暴,因此提告強制性交罪。但檢方認為,女子事後傳「你體力很好」等訊息給李男,顯然與被害後行為不符,將李男不起訴處分。
根據女子的說法,李男於2017年10月某日下午,答應借錢給她並邀她到住處商談。女子依約前往,沒想到一入屋內,李男強拉她為其進行口交。1個月後,李男再度邀約她到住處,這次李男竟還告知「我有帶保險套」。女子以生理期為由拒絕,但李男依舊強壓她的頭,要求進行口交。
不過李男強調,女子之所以為告他,可能因還不出借款遭告民事賠償,他坦承2人有進行口交,但都是女子主動提出,過程中沒有強迫、強壓頭部等情事。
檢方則發現,女子事後多次傳訊息給李男,包括「你體力很好」、「對我真的很好」等話語,若真有遭受強制性交情事,反應卻沒有「被害人」樣貌,因此事證不足,將李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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