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利用率不佳,高公局對遠通電收開罰4億多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違約免付。(圖/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交通部高公局在2013年,以遠通電收ETC利用率未達合約標準,開罰每日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2年多來共計4億2750萬,遠通電收不服,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遠通電收並未違約勝訴。
遠通電收於2007年與高公局簽約,負責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的建置、營運、維護及操作與行銷等,不過高公局2011年、2012年、2013年3次發函遠通電收,表示其ETC利用率未達合約條款中訂定的目標,因此按日開罰50萬元,近3年時間共累積4億275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遠通電收不服,提起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訟,認為光為了改善使用率,成本比原先多了21.5億,應免付違約金。不過高公局認為,21.5億所謂多付的成本,應與遠通電收本身財務狀況有關,不能全算在ETC成本中。
另外,高公局也認為,遠通電收ETC利用率落後長達855天,違約情節實屬重大,不僅是用路人對遠通電收服務品質的質疑表現,也對公益造成重大傷害,而遠通電收所收取的服務費減少,也是財務狀況不佳的原因之一。
法官則認為,高公局在2011年、2012年、2013年連續3年的營運績效評估,都對遠通電收評以良好或極佳,若真有服務品質不佳、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為何做出如此評估。且落後綠不能代表服務品質及財務狀況有問題,高公局舉證不足,因此無法認定遠通電收有違約,判決懲罰性違約金不存在,遠通電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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