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強拉少女小手,猥褻得逞遭判刑。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翻攝pakutaso免費圖庫)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李姓現役軍人去年6月間透過網路,認識當時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少女小映(化名),1個月後李男就約出小映,半夜到羅東運動公園遊玩,趁著四下無人之際,李男強拉小映左手,放進自己內褲中,撫摸下體3、4下。李男被逮後,竟辯稱只是打鬧無心摸到,一審將他判刑3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院改將他判刑2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7年7月15日,李姓現役軍人1個月多月前才透過網路,認識當時年僅13歲的國一少女小映,案發當一天晚間,2人相約到羅東運動公園遊玩,凌晨1點多,李男突然抓起小映的左手,放進自己的內褲中,以小映的小手撫摸自己下體3、4下。小映覺得不妥,打算將手抽回,但李男強抓住小映左手不給抽回,猥褻得逞。小映回家後告知家長,報警逮人,檢方依照「對少女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確實抓少女小手摸鳥,但辯稱並無滿足自己性慾的意圖,也沒強拉住小映小手,僅是與小映在打鬧間,拉小映小手來碰觸自己的下體;另外律師也主張,這不成立「對少女強制猥褻罪」的重罪,只構成刑罰較輕的《性騷擾防治法》。但一審法院調查後,認為當時小映打算抽回小手,但卻被強抓住,可見李男的行為已經違反小映的意願,成立「對少女強制猥褻罪」,因此判刑3年。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李男仍否認對少女強制猥褻,但願意對少女道歉。高院最後仍認定他犯下「對少女強制猥褻罪」,但減輕刑罰,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本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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