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屬於不完美的程序型正義,應結合判斷準確性的獨立標準及法律其他目標觀念,使大巨蛋的成本平衡考慮大於法律解釋的準確性。(圖/記者林敬旻攝)
隨著11月24日選舉投票日將近,停工已達約3年半的大巨蛋也成了選戰話題:北市長參選人丁守中16日批柯文哲市長5大罪名;柯P反擊那是國民黨留下的爛攤子;姚文智說丁守中無法處理馬郝時代的官商勾結……。一座大巨蛋造成了政黨對立、行政僵化、工程爛尾及法律牢籠,又該如何破解?
要解決大巨蛋爭議,不能靠政治口水戰,大巨蛋的法治精神是甚麼?遠雄雖曾因其他行賄案受法院判刑,但政府行政能否依法行政,尊重契約履行的「法律地位公平」?
2016年7月,高等行政法院對大巨蛋案停工案裁定,「部分獲准部分復工」,工程進度落後等的仲裁案也陸續展開。但為何不依大巨蛋契約第20.1條規定:「因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如無法以協商方式解決,任一方均得提送協調委員會決議之。」協調委員會的爭議決效率及公開度(雙方約定)比仲裁更有彈性,為何未採呢?以致市府首長及遠雄在媒體上公開叫陣!
大巨蛋爭議結合了政治、工程、財務及法律等多元內容,筆者以為,應遵守法律,但千萬不要把法條解釋僵化,應強調法治精神,探詢契約目的及政策執行得失。
大巨蛋契約第20條第5項規定:「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確定終止,否則於爭議處理期間,不論雙方是否已進行協商或協調,亦不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澄清、解釋、協調、協商或訴訟,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契約。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2015年北市府勒令大巨蛋停工,是否稍嫌速斷呢?有依比例原則嗎?法的正義如何發現?
投資興辦大巨蛋的遠雄及公權力管制的北市府,雙方在法律上是委託代理關係,但雙方有BOT精神的互信嗎?願意合作解決大巨蛋問題嗎?
解決大巨蛋爭議可考慮由以下3個不同因素入手:1.受北市府停工處分而影響的遠雄利益;2.該利益因公安基準變更及第一次核發建照之程序矛盾,造成的公安及財務風險應由誰負擔,以及大巨蛋若部分變更用途,甚至解約、拆除的可能公益及私益價值。3.北市府及市民的利益。
在此,筆者提出「矯正型正義」(corrective justice),強調如何矯正立法時所未慮及的個案不正義現象,例如大巨蛋的公安、護樹等問題。羅爾斯(John Rawls)在《正義論》(Theory of Justice)中,把程序型正義分成3種:完美的、不完美的、純粹的。筆者以為,目前的大巨蛋屬於不完美的程序型正義,應結合判斷準確性的獨立標準,以及法律其他目標觀念,使大巨蛋的成本平衡考慮大於法律解釋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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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財務金融系不動產學程教授,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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