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一位車主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涉嫌超速,撞上違規穿越馬路的行人,釀成死亡車禍。車主與死者家屬在保險公司理賠員陪同下出席調解會,同意316萬元和解。未料產險公司會後以未在和解書簽名同意,僅願給付保險金250萬元,差額66萬元須自行負擔,氣得保戶提出申訴。
車主表示,她向產險公司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額為150萬元,加上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元,兩者相加共有350萬元,理應足以支付該車禍和解金額316萬元。
而且產險公司理賠員當日出席車禍調解會時,也未反對她和死者家屬所談的和解金額,豈能事後推翻和解協議,拒絕全額理賠。
產險公司則回覆說,理賠員雖有出席當日調解會,並且已表達公司只能理賠230萬的立場,但現場未獲保戶接受。
由於車禍鑑定報告是指出死者行人未依規定行走斑馬線而違規穿越馬路,為車禍肇事主因,而保戶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涉嫌超速為次因,故死者的肇事負擔比例應為7成,保戶一方為3成。依此比例計算產險公司可理賠保險金230萬元。
但保戶堅持要支付316萬元,產險公司的理賠員便未在會議紀錄上簽名表示同意。目前可融通提高到250萬元(含強制險),其餘差額由保戶自行負責。若保戶不簽署賠款同意書,產險公司也就無法賠付。
保戶則認為,她所投保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額為150萬元,加上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元總額共350萬元,高於和解金316萬元,並沒有超出保障範圍。
而且產險公司既然已經派理賠員代表參與和解事宜,除非能證明有正當理由拒絕和解條件,否則應該依和解書內容履行。
由於保戶的主張未獲產險公司同意全額理賠316萬元的情況之下,已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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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須了解車禍賠償金並非會由所投保的汽機車等相關保險全額理賠。(圖/達志/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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