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呼氣酒測請求員警給水漱口,員警未給水漱口,男子獲判無罪確定。此為示意圖。(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蘇姓男子今年初在朋友家中飲酒後,騎機車上路遭員警攔檢,測得呼氣酒測值0.25毫克。蘇男當下要求警方給杯水漱口,但警方卻未提供杯水漱口,最後檢方將蘇男依酒駕公共危險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高院也認為警方施測過程有疏失,酒精測定紀錄表存在合理懷疑,判決蘇男無罪確定。
蘇姓男子曾在2015年間因開車上路與機車發生擦撞,造成騎士死亡,蘇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緩刑2年定讞。但緩刑還沒期滿,他又犯下本案。判決指出,蘇男於今年1月14日晚間9時許,先在宜蘭縣冬山鄉友人家中吃燒酒雞並飲酒,之後騎機車返家。在當晚近11時,他被員警攔檢查獲,當時員警對他進行呼氣酒測,測得數值為0.25。
蘇男隨即向員警請求是否可以喝水,但員警反問蘇男有無喝酒,蘇男答說:「吃燒酒雞沒有喝酒。」員警立刻回答:「因為答說沒有喝酒,所以不主動提供杯水漱口。」隨後讓蘇男離去。但員警之後將蘇男移送地檢署法辦,檢方認定蘇男酒測超標,依照公共危險罪章中的「醉態駕駛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員警施測過程未給水漱口,施測過程有疑慮,因此判決蘇男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依照警方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內容,「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流程及注意事項:1.檢測前:(1)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高院認為,本項注意事項後段明文規定,「凡是請求漱口者,不論受測者是否否認飲酒或飲酒未逾15分鐘,均應提供漱口。」
因此高院認為,蘇男向員警請求漱口,員警就應該提供水讓蘇男漱口後才施測,但員警漏未餞行給水漱口程序,「採證程序確有不週延」、「酒精測定紀錄表存在合理懷疑」,最後高院仍認定蘇男無罪,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