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行員知情隱匿2年遭踢爆 涉唆使保戶偽簽冒用印章買儲蓄險

▲▼保險局2018年新政策,鼓勵壽險業販售保障型保單。(圖/視覺中國CFP)

▲保險公司業務員招攬保單須親自見到要保人、被保險人說明保單內容,並請對方在要保書上簽名,契約才能生效。此為示意圖非當事人。(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針對有行員慫恿民眾拿兒子當人頭戶買儲蓄險保單,未依規定親晤親簽,反而誘使保戶代兒子簽名,法界人士認為壽險公司不僅未做好教育訓練,也應該依法無條件同意保戶解約,並歸還全額保費。

今年2月以來陸續發生多家壽險公司的業務員,未親自見到保戶(要保人、被保險人)也未親眼看到保戶在要保書上簽名,而在多年後遭保戶以不知情有用其名字買保單,或是主張遭人冒簽的情況之下,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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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05條,民眾向保險公司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沒有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約定保險金額,這個契約是無效的。民眾也就可以隨時撤銷這個契約。

金管會主秘施瓊華就曾對此表示,要保人跟被保險人有時是同一人,但也會是不同人。保險公司必須教育業務員,一定要親視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雖然主要行為人是業務員,但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

曾任基隆地方法院法官的林李達律師說,民眾為家人投保時也曾有代簽狀況。但依規定業務員交付一份由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的要保書文件給保險公司時,便須先確認是否親簽,公司才能據此同意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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