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技之長的收容人,監方應該盡力讓收容人學習技能,而原來就具備專業能力者,在不妨礙監獄秩序前提下,也應該盡量容許其從事入監前的工作。(圖/資料照)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收容人在監執行,負有作業的義務,而監方在選擇作業項目時,則應參照《監獄行刑法》所設定的目標,兼顧衛生、教化、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生計等諸多不同面向。但現實的狀況是如何呢?
除外役監之外,監禁在一般監獄的收容人,多數可能都在從事手提紙袋加工或者摺紙蓮花。這個現象並不是什麼新聞,監方礙於獄中場地的限制、衛生及健康考慮、收容人原有技能的現況,以及廠商與監方配合的意願等等因素,要引進高附加價值的工作入監,並非易事。於是,各個監獄朝著一監一特色的做法,重點式的發展特色工場,如屏東監獄的醬油、台東戒治所的咖啡、台中女監的巧克力等等。
這些特色工場表現確實亮眼,產品也廣受社會大眾肯定,在這些工場工作的收容人,每月可以領到的勞作金與一般收容人領的每月300元上下相較,是監獄中的高薪一族。但坦白說,這些高薪族的人數與全國收容人人數相較,實在是少之又少。換言之,那不是一個常態。
因此,針對大多數收容人,監方該如何考慮改善作業的項目與內容呢?在衛生及健康的大前提下,個人以為,作業的內容首重實用技能的學習,尤其針對長刑期收容人,長期監禁下與社會嚴重脫節,在監的作業內容若能成為他們未來出獄後可能的謀生技能,對於復歸社會有相當大的助益。目前法務部在大力推動的收容人監外自主作業,便是這個理想下的產物。
自從去年總統府召開國是會議之後,在獄政方面的改革,法務部及矯正署皆卯足了全力在推動,國家刑罰的執行,不再只是剝奪與劣化,而是人道處遇及教化,以求降低再犯率。在這個思維引領下,收容人的工作就業能力便是其中的關鍵。
沒有一技之長者,監方應該盡力去創造誘因及環境,讓收容人願意學習技能,而原來已經有一技之長的人,或者原本就具備專業工作能力者,在不妨礙監獄秩序的前提下,也應該盡量容許其從事入監前的工作。例如知名導演張作驥因案入監服刑,入監後仍延續其專業工作,協助監方拍攝教化微電影《鹹水雞的滋味》,廣受社會好評,便是一例。
如張導這樣的專業人士,如果任其在監摺紙蓮花,數年之後出獄,想要回到原有的工作崗位,其所面臨的挑戰是巨大的,而如今他的專業工作在監獄中得到延續,復歸社會後就有機會無縫接軌。
關於這個議題,警大副教授賴擁連曾提出美國賓州矯正局在1998年遭宣告違憲的判決。他指出,該案收容人為自由作家,平日投書媒體,以文章賺取稿費。但因入監後,獄方開拆信件,禁止他繼續投書媒體,因此打起官司,最後法院宣告獄方違憲。賓州法院認為,只要收容人的工作並未挑動、擾亂監所紀律,破壞監所安全,那收容人的工作應該被維持。
賴擁連比對國內狀況,他認為這個觀念可以引進台灣,倘若收容人原為大企業老闆,他的事業影響眾多員工家庭生計,若符合以上原則,似乎沒有必要中斷收容人的事業。
也許有些人會認為,此舉似乎會在監獄中製造新特權階級—有能力的人在作業上的選擇與機會大於一般收容人,然而,強迫一個有能力的人長期中斷他的工作,去從事對他未來復歸社會沒有幫助的作業,此間的利弊得失,恐怕不是一昧地強調平等所能衡量的。而這是一個值得讓人深思的課題,在此拋磚引玉,盼社會各界能指正一二。
▲張作驥導演在監拍攝的微電影《鹹水雞的滋味》,獲得2017年台北電影節「最佳短片獎」,為矯正機關得獎首例。(影片來源/矯正署影音專區 youtube,如遭刪除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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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作家、更生團契志工,曾任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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