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車輛,輕則造成用路人或附近住戶之困擾,重則可能妨礙消防救災,為了個人方便或節省小錢而觸法。(圖/pixabay)
據新聞報導,一名女網友在臉書發文控訴,稱自家車庫中停了一輛陌生轎車,且車主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事後找到車主後,卻得到「都沒人停所以停了,去台北玩」的回覆。
在台灣,車位經常一位難求,常有駕駛人因趕時間,或為了節省停車費,任意找了「看起來」可以停車的位置,自以為只要留下聯繫電話便無妨,殊不知,任意停車的行為常造成他人極大的困擾。尤其新聞報導之駕駛人甚至堂而皇之將車駛進他人庭院,更令住戶火冒三丈。也有網友同感忿忿不平提出建議,例如提告竊占罪或強制罪等。
按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之竊占罪,依據法院實務見解,行為人要有占用的行為,也就是有排除他人的使用,並將該不動產納入自己的實力支配下的作為,才構成竊占罪。例如:在公寓公同共有的頂樓搭建鐵皮屋後,禁止其他住戶前往頂樓;或是將土地圍上柵欄,排除其他人進入。而如前述新聞報導的內容,由於違規停車的駕駛人事後自知理虧,隨即將車駛離,並無將該不動產納入自己實力支配且排除他人使用的意思及作為,難以用刑法竊占罪論處。
話雖如此,違停駕駛人的行為還是損害了屋主對於住宅管理、使用、收益權等權利,屋主亦可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條文規定,行為人必須要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才符合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所謂強暴,當然必須施以暴力行為,例如不簽本票就打一拳;而脅迫,則必須是使他人心理上產生威脅、受壓制的情狀,以至於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例如恐嚇他人。至於將車輛停放在他人住宅院落,雖然造成屋主無法行使自己停車的權利,但是這個行為充其量只是以讓人不屑或不滿的方法妨害屋主停車的權利,並非強暴、脅迫的行為手段,當然不能以強制罪論罪。
違停車主將車開進他人院子停放,依據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之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實務見解認為,附連圍繞之土地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之土地,以設有牆垣、籬笆或鐵絲網等以資隔離之附連圍繞住宅或建築物之土地為限,所以設有大門阻隔之庭院或公寓樓梯間都屬於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非居住者不能隨意侵入。因此,違停駕駛人將車駛進他人庭院的行為,也可能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
違停車輛,輕則造成用路人或附近住戶之困擾,重則可能妨礙消防救災,為了個人方便或節省小錢而觸犯法律,更是得不償失。
●陳雅譽,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