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以花些時間,多瞭解保單相關內容及其真義。(圖/取自免費圖庫/resplashed.com/Zwaddi)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保戶本來想說在原來為長子買的保單,直接辦理保單變更為小兒子之名,便無須解約多付7萬元違約金,但這是不符現有規定,即目前可以辦理保單的要保人、受益人,但不能變更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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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保單會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象,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但須符合《保險法》規定具有保險利益者,才能為這一張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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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壽險主管表示,過去我國雖可以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名字,因為每位被保險人的年齡、體況等條件不同,保險公司核保時會產生認定差異,後來即規定不得變更被保險人。但在香港是可以變更被保險人。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也就是指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也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投保人、保戶。
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去效力。而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在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要保人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也可丈夫為妻子、父母為孩子、債權人為債務人購買人壽保險單等。
而要保人本來就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終止契約的權利。但當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對該人有保險利益,且訂立保險契約時,還必須經該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
以該案來說,該張保單要保人為母親(支付保險費),以兒子為被保險人購買增額還本壽險時,就需要取得兒子同意,並由兒子親自在保單上簽名確認。
《保險法》所稱的要保人可與以下四種具有保險利益人,以他們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一, 本人或其家屬。
二,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 債務人。
四,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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