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運送。(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民眾透過上一代傳承資產累積財富時,除了仿效前人透過保險保單了解當指定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一步了解遺產稅相關規定時,可能還注意到捐贈器官的補助費,竟被財政部解釋為遺產範圍課稅,受到法界人士議論。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保戶)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案例故事】
王先生和王太太結婚已經超過半個世紀了,兩人相處和睦感情很好。
但王先生在6個月前因病過世了,他生前是一位受人敬重的醫生,篤信佛教,他認為人死後,身體只是一具臭皮囊,與其臭掉燒掉,不如將有用的器官捐贈出來,去幫助有需要的人。
因此,王太太依先生的意願,將王先生的心臟、肝臟、肺臟、腎臟等器官捐出,王太太感到王先生並沒有真正離開,而是藉由更多人的身體,繼續的活在這個世界上。
王太太完成先夫遺願,並沒有想到其他好處,但是她意外收到了一筆喪葬補助金10萬元。
她將先生的器官捐出,本意並非是為了錢,但有這筆喪葬補助,她覺得也還不錯,至少可以補貼一些籌辦先生喪禮的費用。
可沒想到,她在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卻告訴她,這一筆10萬元的補助金應併入王先生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王太太無法接受,她認為這筆錢既然是補助,也不是她先生的遺產,為何還要申報遺產稅。她感覺很差,早知道如此,當初乾脆就不要這筆補助了。
【法律解析】
器官移植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常見,也有其必要性,政府為了規範器官捐贈的要件和程序,所以頒定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又為了避免人體器官買賣歪風,因此在條例的第12條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
不過,為了有限度的鼓勵捐贈,所以條例的第10條之1有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因此若捐眼角膜者,可補助5萬元,捐贈其他器官或捐贈多重器官,則可補助10萬元。
可是,這些補助竟要課遺產稅,是否合理?
依《民法》第1147、1148條等規定,自被繼承人死亡的一瞬間,繼承人就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一切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都算是遺產;反面言之,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一切非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就不是遺產。
由於捐贈遺體器官所獲得的補助金,不可能是屬於過世之人死亡前的財產,理論上就不會是遺產的一部分,可是國稅局卻解釋認為屬遺產稅課徵範圍(財政部92/08/05台財稅字第0920044804號書函)。
其實,這種補助費性質,屬於一種依法給予的特殊補償,也不能解釋為捐贈器官的對價,所以應該要列入免稅範圍比較合理。
財政部勉強解釋為遺產範圍課稅,不但法理上怪怪的,給人感覺也很差。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本刊闢有《車禍調解達人》欄目,提供民眾處理車禍協商過程時,可多加注意的相關交通法規、判讀事故鑑定報告、法律、保險等相關資訊。民眾可電郵至leehuihsuan@ettoday.net ,務必留下聯絡電話,謝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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