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民進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收賄並向捷運局關說,一審到更三審均遭判有罪,但最高法院8月間罕見自為判決,逆轉改判無罪確定。謝明達聲請刑事補償金39萬5千元,最高法院30日開庭審理,他在法庭上感嘆「清白已還、歲月難追」,但法官表示,檢察總長已對本案提非常上訴,須等非常上訴判決後才能裁判刑事補償。
本案發生於1998年間,時任台北市議員的謝明達,遭檢方指控收受捷運工程包商、長發工程220萬元賄款,藉此向捷運局東工處關說人事、包工程。檢方於2000年發動偵查行動,逮捕謝明達並聲押獲准,謝明達因此遭羈押禁見79日。全案偵查終結後,謝明達被依貪汙等罪嫌提起公訴。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地院一審到高院更三審均認定謝明達關說有罪,分別判刑。但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於8月間罕見的自為判決,承審法官黃瑞華認為,本案纏訟17年8月,謝明達雖有關說,但與收受賄賂間並無關聯性,因此改判無罪,以免冤抑,全案就此確定,本案也是最高法院首度就貪汙案件,自為改判無罪的案件。
謝明達獲判無罪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最高法院於30日開庭審理。謝明達在庭上表示,自2000年9月14日起羈押至同年12月1日,他請求以每日最高補償金5000元計算,刑事補償39萬5000元;但他強調「錢不是問題」,請法官依法斟酌。他也感嘆「清白已還、歲月難追」,他這18年來有3分之1時間無業,直到2年前才接任經濟部工業局的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月薪雖17萬,但因太太養了太多流浪動物,他每個月省吃儉用,僅能存下5萬元。
但最高法院法官當庭諭知,本案因檢察總長認為有判決違誤法令之虞,已經提出非常上訴。故本案刑事補償部分,須等非常上訴裁判結果出爐後,才能接續審理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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