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大爆炸案國賠官司二審 金額縮減7百萬僅准千餘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五股大爆炸案國賠官司,二審僅判准703萬餘元。(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五股區2011年4月晚間,發生大爆炸案件,造成4死38傷慘劇。被害人提出國家賠償與民事求償訴訟,一審判准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萬達煙火、「新興堂金紙鋪」負責人陳邱隆(已歿)及司機盧錦熹(已歿)的家屬,須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但上訴二審後,高院30日改判賠償1030萬餘元,判准金額減少7百萬元。

這起大爆炸案件發生於4月22日晚間,設籍在桃園的萬達公司因已發生一件爆炸,遭桃園縣消防局(改制後為桃園市消防局)要求銷毀高空煙火。萬達協理鄭禮廷為避免煙火遭沒入銷毀,聯絡五股當地的「新興堂金紙鋪」負責人陳邱隆,找司機盧錦熹幫忙載到三芝藏放。貨車開到五股香鋪,搬運過程因摩擦、震動等因素不慎引燃爆炸。波及路過車輛、附近房屋,總計造成4死38傷慘劇,死者包含陳邱隆、陳邱隆母親、盧錦熹與路過的林姓車輛駕駛。

被害人家屬事後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萬達煙火、陳邱隆及盧錦熹的家屬,提出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訴訟,請求連帶給付4332萬餘元。一審法院2012年間判准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於30日宣判,高院重新計算損失後,改判決國賠與民事連帶賠償1030萬餘元,比起一審判准金額足足少了700萬元,可上訴。其中差異較大的為附近的3名屋主,一二審判准金額分別相差130萬、127萬與113萬餘元。

本案刑責部分,最高法院2014年間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決鄭禮廷2年有期徒刑定讞。至於萬達煙火公司也被桃園縣消防局開出罰單150萬元,也打起行政官司,目前仍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另外新興堂金紙鋪負責人陳邱隆、司機盧錦熹2人因死亡,未予起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