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雕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於今年1月晚間在新莊中港路一處停車場外,摀住落單女子的嘴並拖進停車場,接著上下其手又揉又抓,女子不斷掙扎,還往色狼下體狠狠踹了幾腳,痛得他哇哇大叫,不顧外套掉在地上,狼狽逃跑,事後警方比對DNA抓到人,新北地院於本月30日判刑10個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42歲曾姓男子(妨害兵役、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前科)於今年1月21日晚上經過停車場外,看到一名30歲左右的輕熟女似乎在等人,他當下起了色心,將女子摀嘴推倒後,拖進停車場,女子被摸胸與下體,以手推開並狠踹,曾男見無法壓制,狼狽逃跑,卻把外套遺留在現場,成為警方迅速偵破的關鍵。
經鑑識中心驗出DNA後,由警方通知曾男到案,他坦承犯案。法官認為他素行不良,除侵犯女被害人身體自主權,也危害社會安寧、秩序,判他10月徒刑。
網友得知曾男被判刑,紛紛叫好,「大快人心!這種人就是要踹蛋再關」、「髒東西,再用小頭控制大頭啊」、「水啦!抓到了!但女生晚上出門真的要小心,最好買個防狼噴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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