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 億聯貸僅花3億造艦,陳慶男父子詐貸恐遭求重刑。(圖/鏡週刊)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慶富造船集團老董陳慶男(78歲)因詐貸案遭羈押,其中第一次延長羈押將於11月3日屆滿,經26日延押訊問程序後,又原訂繼續延押2個月,不過陳慶男聲請具保停押。高雄地院考量陳慶男健康因素,因此裁定如追加交保金3200萬元,即准予停止羈押。
高雄地院新聞稿指出,陳慶男自稱年近78歲高齡,身體狀況不佳,並無逃亡之虞,因其名下的不動產、銀行帳戶等財產均被查扣、查封,原持有股票亦因設質而出售,用以清償積欠銀行或票券公司之債務,故目前資產狀況,實無法提出1億元保證金,為此陳慶男配偶擬向他人借款充作保證金(目前已可盡力籌得3千萬元) ,希望本院能降低保證金額度。
另外依起訴書所載,陳慶男涉嫌對銀行詐貸金額雖高達63億餘元,但起訴書亦認為詐貸款項的用途為供慶富公司償債、虛偽增資、或供慶富公司及集團投資事業使用,並未查獲陳慶男將上開詐貸款項挪移至其個人可支配帳戶而保有不法所得的具體事證,且經本院調查陳慶男目前所得財產狀況,他的名下登記財產均遭假扣押而限制處分,資力狀況確實不若從前,故本院斟酌陳慶男得以停止羈押的具保金額,自不宜徑以起訴書所認詐貸金額63億餘元作為判斷,而應衡量陳慶男現階段的資產狀況,酌定足以約制其到庭就審的適當保證金額度。
新聞稿提到,羈押是嚴重干預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毋寧係保全被告的最後手段,當法定羈押期限不足因應實際審判程序之需求時,自應退而求取其他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以期發揮防止被告逃亡、約制被告到案之作用,方能維護國家司法權追訴之公益。
由於本案起訴事實案情重大繁雜,目前尚在密集進行準備程序,檢、辯雙方均積極聲請調查多項證據,有待合議庭將來逐一調查審認,是依目前之訴訟進度,顯然無法期待於所餘2次法定延長羈押期間即4個月內審結。佐以陳慶男近78歲之高齡,已屬年老體衰,罹患老年人常見的病症,羈押對其身體健康的影響,顯然大於一般成年人,權衡之下,現階段如令其追加相當之保證金而停止羈押,除可避免剝奪其之醫療選擇權以維護其身體健康外,更能確保其將來不至輕易棄保逃匿,而能遵期到庭就審,反而有利於法院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
最後高雄地院表示,參酌陳慶男自陳透過妻子陳盧昭霞向他人借錢籌款,願再提出3千萬元保證金,併斟酌被告陳慶男身為慶富集團總裁,本具有相當社經地位,或容有其他可支配的資產可資運用,爰酌定本件追加保證金額為3千2百萬元(加計偵查中具保金額800萬元後,陳慶男本件被訴犯行將有4千萬元作為擔保)。又被告陳慶男提出上開保證金後,即予以停止羈押;且倘若被告陳慶男於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前已提出上開追加保證金者,第二次延長羈押之效力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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