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是人權平等的議題,如果我是同性戀,如果我沒有侵犯你,如果我們兩情相悅,為什麼我們不能愛其所愛?(圖/視覺中國CFP)
九合一選舉及公投在即,同性婚姻之議題再被熱炒。關於現行法限制同性婚姻自由涉及違憲問題,早在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即作出解釋認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在此前提下,釋憲者要求立法者,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本解釋前衛之處在於,少見的針對法律違憲現況提出立即性的救濟與補充之道,其明文:「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說,依大法官解釋,在我國同性戀者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從立法技術及執行面而言,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一樣,沒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問題。
法務部於2015年曾委託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同性婚姻調查,71%的民眾贊同同志婚姻合法化;反對的29%中,過半數為天主教徒,尤其是「護家盟」(守護幸福家庭行動聯盟之簡稱),更聲明同性婚姻會衝擊人類文明,「同志婚姻意識形態的灌輸,將會衝擊傳統倫理,對於家庭結構的崩解,違背了人倫道德。」同志婚姻是人權平等的議題,如果我是同性戀,如果我沒有侵犯你,如果我們兩情相悅,為什麼我們不能愛其所愛?你不算侵犯或干擾我嗎?
從國際立法實務以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以歐美地區為主,已超過20個;反對者,諸如:伊朗、伊拉克和沙烏地阿拉伯等地區的伊斯蘭教國家傾向反對同性戀,並且多採取較激烈的手段,甚至可能對同性戀者處以死刑;不干涉主義者,如:韓國、中國,而我國與日本則正努力推動立法以合法化之。
從上可見,不認同同性婚姻主要來自於宗教信仰,但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以及任何宗教信仰者之人權,亦一律平等。在我國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平等的基本人權下,又如何以宗教為名而為差別待遇呢?要求禁止同性婚姻者,是否也是另一種意識型態的威權與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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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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