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日前遭人闖入強拉通緝犯,遭員警拔槍示警。(圖/翻攝自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南市林姓男子2015年5月間,聽聞遭通緝的楊姓友人被抓進台南鹽行派出所後,竟衝進派出所內,不顧員警戒護通緝犯,徒手強拉友人離開。員警拔槍示警,林男還嗆聲說要在附近開車蛇行、製造車禍,讓員警處理不完,行徑極度囂張。最高法院審理後,2日依照「脫逃未遂」、「強制」等罪,將他2年2月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的楊姓友人因犯下賭博罪,2015年3月間遭台南地院發布通緝,當年5月間,員警在路上攔檢時,查出楊男遭通緝,因此帶回台南鹽行派出所調查。而林男聽聞友人被捕後,隨即開車衝到派出所內,不顧員警戒護通緝犯,林男竟伸手強拉友人,打算離開。戒護的3名員警隨即拔槍示警,喝令林男離開派出所,林男作罷;但他不死心,竟在派出所外對內嗆聲,「要開車在派出所前方省道蛇行,故意製造車禍讓你們處理不完。」隨後開車在派出所前繞行。
隔了一週,當地某當鋪委託拖吊業者執行動產質借之友人小客車以保全債權,陳姓拖吊車司機打算將林男友人的小客車上架拖走,林男聽聞後,率領10餘人到場,堵在拖吊車前,喝令司機放下小客車,眾人還將拖吊車司機拉下車,圍毆司機。檢警獲報後,進行偵辦,對林男與多名友人,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林男判刑1年6月,案件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罪,辯稱當天喝了酒,與楊姓友人為甥舅關係,故前往關心,用意是看友人有無欠缺物品;另外拉扯的動作是想抱友人和他說話,並非為了幫助他脫逃。但台南高分院根據警員證詞、監視錄影、錄音,認定林男犯罪事實明確。考量他所為已嚴重影響司法權之運作,並有害於社會秩序,目無法紀,漠視公權力,惡性非輕,因此將他改判有期徒刑2年2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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