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因機組員超時待命1分鐘,遭勞檢後裁罰55萬元。(圖/長榮航空提供,僅作示意圖使用)
記者曹悅華/台北報導
長榮航空公司因今(107)年5月31日有機組員超時待命1分鐘,遭勞檢後裁罰55萬元,對此長榮回應,空勤組員的工時偶而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受影響,航空公司實無法事先預知、避免,且其工作有無法中斷的連續性,概難與一般定時、定點之上班類型相比較,期盼能制定專法,以符合航空業的特殊形態。
今年5月31日長榮航空BR198、BR197班機往返桃園、東京成田機場,因4名組員待命時臨時被抓飛,再加上機場流量管控導致飛機排隊延飛,機組員自當天上午6時45分報到,晚間6時46分報離,工時為12時又1分鐘,超過勞基法規定的12小時,雖然只多1分鐘,但因該案為長榮3年內被認定第5次違反,遭桃園市勞動局重罰55萬元。
針對超時1分鐘被罰了55萬元,長榮表示公司空勤組員派遣均符合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範,然而,空勤組員的工時偶而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受影響,如天候、軍演、機場流管,或其他突發狀況如地震、乘客突發疾病而須轉降航班等情形,航空公司實無法事先預知、避免,且其工作有無法中斷的連續性,概難與一般定時、定點之上班類型相比較。
長榮進一步補充,勞基法承襲工廠法、傳統定時定點上下班型態,勞工每日含加班工時最長12小時,每周正常工時40小時,每月可加班54小時,連一般服務業都難以完全套用,更何況是航空業具全球、跨國特性,須配合各國旅客需求及不同機場時間帶,長程航線、短程航線、夜間航線須混合排班,欲一體套用現行的勞基法,實有窒礙難行之處。
長榮指出,雖然勞基法將空勤組員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的工作者,以因應航空業營運特性,但後來桃園市政府又以行政命令,限縮了航空器作業管理規則對短程航班工時的彈性,恢復適用一般上班族的工時規範,導致紛爭不斷,無法因應航空業的實際需求,尤其是未如船員法一樣,針對與一般無法定時、定點之特殊工作型態的勞動者另立專法,實屬可惜。
因此長榮認為,台灣為東南亞重要轉運中心之一,與鄰近之東京、首爾、香港、上海、廣州等城市競爭激烈,因應國際航空產業發展趨勢,對照國籍航空公司受限國內法令的綑綁而無法有效提升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期盼相關主管機關能夠制定專法、或至少於民用航空法明定空勤組員的工時等勞動條件,如此才能接軌國際民航規範,以符合航空業的特殊形態。
民航局標準組組長林俊良也表示,勞動法跟民航法的確會造成航空公司困擾,也會影響到乘客,承諾會透過交通部持續跟勞動部溝通及協調,站在政府一體合作的立場,希望對於機組人員工時問題有更一致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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