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手機紀錄內容成為鐵證。(圖/圖為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蘇姓人夫控訴妻子從2016年6 月間開始藉故爭吵,隔一個月發現她手機通訊軟體LINE跟劉姓男子有曖昧對話,並約好欲至汽車旅館一起洗澡;當天,蘇男率人在摩鐵堵到妻子及劉男,並通知警方到場,但員警因未取得搜索票先行離開,後來劉男為脫身還開車撞傷人,且妻子也坦承有發生性交行為,因此怒告求償100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蘇妻與劉男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破壞蘇男家庭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判劉男須賠37萬元。
依判決書提到 ,蘇男說妻子回家坦承和劉男外遇,隨即協議離婚,2個月後雙方恢復溝通,妻子坦承開房5次,每次性交都約30到40分鐘,且被要求吃事後避孕藥,認定妻子和劉男已逾通常一般朋友間社交行為,而達不當交往,足以干擾婚姻本質,破壞他對於婚姻和諧圓滿期待,侵害配偶權,提告求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
劉男則是否認和蘇妻有性交行為或不當交往。但法官調查發現蘇妻手機備忘錄有標註每次開房時間、地點,及性交次數、維持時間,因為她認為「晚回家會被老公詢問原因,做紀錄較不會說漏嘴」。
法官認為蘇妻為面對老公質問避免暴露實情,而在手機備忘記載,實在是沒必要捏造記錄,否則徒增自己困擾,認定有性交行為為事實。最後,認定劉男通姦共10次,要賠35萬元,另外還涉恐嚇須賠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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