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談判竟被控性侵朋友女友 因「入珠」獲判無罪確定

▲▼ 性侵,強姦,少女。(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宜蘭男子遭控性侵女子,但因自己入珠,獲判無罪。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葉姓男子與女友,去年6月間因與友人情侶檔發生口角,雙方約在宜蘭某旅館談判,但僅有葉男與對方女友小曼(化名)到場。小曼事後指控遭葉男性侵,還因此羞憤割腕自殺。法院審理時,葉男提出診斷證明,證明自己「入珠」,但小曼卻未指認出這項特徵。一審因此判葉男無罪,二審再判葉男無罪。

判決指出,有槍砲前科的葉男,2017年6月間,葉男女友小瑄,因與友人林姓男子口角,小瑄打電話給林男解釋,但林男不接電話。小瑄遂告知葉男,葉男打電話給小曼,希望四人約到宜蘭某旅館房間內談判。葉男就直接聯絡小曼,將小曼先帶到旅館Check In等待。

但旅館休息的2小時過去後,林男、小瑄都沒有前來,葉男再將小曼帶到林男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4人在便利商店中見面。不料過了幾天,小曼竟對男友林男哭訴,指控葉男當天在旅館中對她性侵,小曼為了自清,甚至在5天後試圖割腕自殺。小曼提告供稱,她當天穿著牛仔褲及、T恤、外套,葉男一進房就說很熱,把衣褲全脫掉只剩下一條四角褲,後來葉男即坐到她旁邊,先開始幫她按摩肩、背,而後試著脫她的衣服。小曼雖用手阻擋,但最後仍被葉男脫衣性侵得逞。檢方根據小曼供詞,對葉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葉男否認犯罪,他還提出醫師診斷證明,證明自己「入珠」,當天並未性侵小曼;另外法院也傳喚旅館櫃檯人員,櫃檯人員表示,2人進出時神態均無異狀,當日2人一起交談一起離去;櫃檯人員更說,之前2人就曾同往開房1、2次。法院認為,葉男入珠為下體明顯特徵,但小曼卻對此無印象,因此判決葉男無罪,小曼要求檢方上訴第二審。

二審由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審理後,也採信葉男的供詞,另外還採集小曼下體檢體,發現沒有男性的精子反應。最後高院仍認為小曼沒被性侵,還是判決葉男無罪。本案檢方上訴第三審受《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葉男幾乎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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