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善團的負責人蕭男被判4月徒刑。(圖/示意圖,無關本案/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雲林報導
一名蕭姓男子是某個行善團的負責人,該團2016年底接受委託,到北港鎮府番里施作橋造橋工程,而由於施工過程中,夜間沒有設置反光標誌跟施工警告燈號,導致一名黃姓男子開車跌入施工區的路面凹陷處,造成頭部外傷、下唇擦傷以及門牙斷裂兩顆等傷害。雲林地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蕭男4月徒刑。
判決指出,該團從2016年10月26日起,在北港鎮府番里產業道路北安8電桿附近施工,而該路段夜間無照明,工程期間也無法通行,蕭男雖有要求里長設置安全維護設施,但里長並非工程人員,不熟悉相關防護措施,僅於工程兩端架設交通錐及連桿,沒有設置各種標誌、拒馬等,而且夜間也沒有設置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進而導致黃男在同年11月14日的凌晨4時許開車經過時,無法注意到前方正在施工,因此跌入近30公分深坑洞內受傷。
蕭男辯稱,行善團是社會慈善團體,並不是一般承包商,是因為受到里長的委託才會同意施作橋梁主體工程,其餘部分應該由申請人負完全責任。對此,法官認為,蕭男在此之前完成過多處造橋施工,應能了解如果沒有設置施工警示標誌會造成的危害,因此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蕭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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