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獨董包庇大同林蔚山不起訴 欣同:尊重依法聲請再議

▲▼大同公司芙蓉大樓。(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大同公司日前北院判決董監事會須撤銷,近日又因為出售芙蓉大樓案戰火再起。(圖/資料照)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近日紛爭不斷,包括出售芙蓉大樓一案,市場、公司兩派火藥味十足。2017年市場派代表欣同投資顧問公司針對大同3名獨立董事蘇鵬飛、劉宗德及吳啟銘,提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及財報不實罪,台北地檢署偵結,以罪證不足將3人不起訴處分。欣同公司表示,尊重檢方但不排除聲請再議。

欣同公司表示,尊重檢方結果,不過通達案對全體股東造成損害是事實,獨立董事為何視而不見?不起訴並非金鐘罩,外部董事還是要對損害大同之利益,負起應負的民事、刑事責任,尤其獨立董事,每位都是年領超過200萬報酬,卻容忍股東權益受損,相信社會自有公評,將在收到不起訴書後,不排除聲請再議。

2017年5月,大同公司董監事改選,市場派代表通通落榜,引發股東強烈抗議,認為根本為獨掌經營權,技術性黑箱,因此提起訴訟。而這部分,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欣同勝訴,換言之,大同公司包過蘇鵬飛等3名獨立董事的董監事會,面臨必須重新改選局面。

2018年3月,欣同公司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蘇鵬飛等3人,身為大同的獨立董事,卻對董事長林蔚山因通達案遭判鉅額賠償視而不見,投保中心要求蘇鵬飛、劉宗德2名獨董對林蔚山提起訴訟,竟然沒人理會,只好由投保中心代為求償。另因高等法院判決林蔚山需賠償大同公司19億元,按慣例獨董應提出保全程序並於財報上揭露,卻替林蔚山護航。

不過檢方認為,3名獨立董事雖然有監察人資格,但依《公司法》規定,仍需經股東會決議才可對董事進行訴訟,至於財報部分,因林蔚山案尚未定讞,未揭露判決內容未違反會計準則,因此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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